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3 08:55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1号  2012年2月3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3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上述方案,将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各地要根据苏政发〔2011〕128号、苏政发〔2011〕134号文件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进行通报。

 

《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
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一、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1.完善公共投资带动就业机制。安排政府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充分考虑就业变化因素。将创造就业岗位、安置就业人数、技能人才需求等情况纳入项目规划。建立公共投资促进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鼓励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发展智力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
  3.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和自主择业。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税费减免和各项补贴政策,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引导劳动者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临时性就业以及实现其他形式灵活就业。推动金融机构扩大对劳动者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为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服务。(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
  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4.加强创业服务。加强创业咨询服务队伍建设,实行创业服务专家选聘和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组建省、市、县三级创业项目库。加强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创业市场等创业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省级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孵化基地。制定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功能标准。(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5.提高创业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加强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6.优化创业环境。落实有利于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小企业尤其是对初创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建立创业项目以奖代补制度。制定促进农民创业贷款政策。定期开展创业明星评选表彰活动。(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
  三、帮扶重点人群就业
  7.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引导激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每年购买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8.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制定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对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9.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4项制度。推广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城市政策,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农民工落户条件,强化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0.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大力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鼓励企业广泛开展新员工上岗培训、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推动职业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深化校企合作,构建政府主导、校企对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立承担政府培训补贴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评估制度。根据区域规划和产业布局,改造提升一批适应不同等级培训需要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打造远程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完善覆盖城乡的数字化培训网络,建设一支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2.完善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按规定落实培训费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五、强化就业失业调控
  13.加强劳动力供给监测。建立健全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完善就业信息省级数据库。建立人口流动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改进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
  14.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落实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用工需求抽样调查。(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直报制度,依托一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职业供求信息监测点。开展人力资源市场快速调查,定期做好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健全人力资源市场
  16.整合人力资源市场。整体推进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加快整合政府举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稳妥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基础建设,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
  17.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研究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意见,规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打造一批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健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制。(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8.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地方立法工作。加快建立政府监管、机构公开、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公安厅、工商局)
  七、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19.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健全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网”。开展“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
  20.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科学确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明确公共就业服务内容。(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21.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覆盖全省、直达到村(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全省统一、实名制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制度。(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八、落实保障措施
  22.加大财政投入。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对就业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责任部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实施重大项目。大力实施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带动就业、重点群体帮扶、就业技能提升、就业失业监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公共就业服务强基等行动计划,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资金筹集、项目推进和检查验收。(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营造良好氛围。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重大意义,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宣传各地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新鲜经验,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
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一、加快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1.健全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巩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成果,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2.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普遍开展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医保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机制。(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物价局)
  3.推进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将灵活就业人员逐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探索建立工伤预防管理办法,推进工伤康复工作。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健全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4.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落实城乡医疗、特殊困难残疾人及受灾群众救助制度。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社会保障水平,落实孤残儿童保障制度,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推行全民普惠殡葬服务政策。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引导和规范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慈善及公益活动。(责任部门:省民政厅、慈善总会)
  二、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6.健全扩面工作机制。健全部门信息沟通联动共享机制,发挥企业工会监督作用,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
  7.推动重点人群参保。大力促进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全部纳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8.强化参保续保帮扶。巩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果,推进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困难断保人员续保缴费。(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9.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严格执行缴费申报核定制度,完善征缴稽核和征收考核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总工会)
  三、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10.着力提高基本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和财政保障制度。建立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财政补助不低于筹资的80%。健全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动态物价补贴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国土资源厅)
  11.加快提升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水平。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将孤儿、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制度。全面推行普通门诊救助、特殊门诊救助以及大重病患者救助,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补贴标准。健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积极推动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慈善总会)
  12.积极发展补充性社会保障事业。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兴办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加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引导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大力发展居民商业养老、健康保险。(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保监局,省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
  四、切实加强社会保障统筹衔接
  13.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实行基金省级预算管理,逐步扩大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规模。全面实现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4.推进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抓紧研究并积极探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健全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低保城乡一体化。(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
  15.加强社会保障政策衔接。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健全低保制度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扶贫开发等政策以及医疗、教育、住房、慈善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扶贫办、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慈善总会、财政厅)
  五、着力优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16.推进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工程。开展标准化试点。(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7.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省、联通共用、安全可靠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探索推动“社会保障卡”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拓展。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作用,有效提供网上申报等基本服务,实现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地税局、教育厅)
  18.推进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功能,加强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建成“15分钟社会保障服务圈”。稳步推进社会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的整合,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统一。加强社会保障服务队伍建设,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外包办法。(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编办)
  六、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9.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基层基础,注重与基层的沟通衔接。建立督查考核制度。(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人口计生委、总工会)
  20.加大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确保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资金逐年增加。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制度。各级财政都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准备金。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社会保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审计厅)
  21.营造良好环境。认真组织社会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发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知识的了解,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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