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3 14:40 字体:[ ]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2012〕24号  2012年2月23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落实“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坚持源头控制、科技支撑和管理创新相结合,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健全法制、加强监管,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为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602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0.734吨标准煤下降18%;“十二五”期间,实现节能量6200万吨标准煤。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12.8万吨、14.04万吨、92.5万吨、121.4万吨,分别比2010年削减11.9%、12.9%、14.8%、17.5%。
          二、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分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量、环境管理水平、节能减排潜力等,分解下达各市节能减排目标。各市要将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和重点排污单位责任。建立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对能耗增长过快、完成节能目标进度滞后和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滞后、减排设施运营不正常的地区提出预警,督促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采取调控措施。(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完善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按月公告各市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指标,按季公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与考核体系,在继续控制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的基础上,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总磷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通报各地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点减排设施运营情况。(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坚持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修订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源头控制
          (六)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深入实施产业升级“三大计划”,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服务经济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农业为基础的现代产业体系。把发展现代服务业作为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十二五”期末,全省服务业比重提高到48%,中心城市和苏南地区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尽快把新兴产业培育成为我省经济增长支柱产业或先导产业。大规模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实施品牌和质量战略,加快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和价值链高端攀升,提高产业竞争力和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七)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节能、环保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业扩报装接电,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开工建设;对建成后未通过节能环保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产;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在太湖流域全面禁止审批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等6类重污染项目。苏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进入。严格建设项目总量审批,在造纸、印染行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建设项目总量与所在地区、行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新建项目排污量超过审批总量的,暂缓环保竣工验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安监局,江苏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八)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制订“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按年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区。采取综合手段,淘汰经济效益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产能,扩大燃煤小锅炉“禁燃区”范围。推进热电机组和自备电厂上大压小、兼并重组供热区,探索联网互供。深入推进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关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补偿、职工安置、企业转型等问题。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依法吊销落后产能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
          (九)着力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加快发展海上风电。积极实施太阳能示范和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稳步推进生物质能,提高秸杆等能源化利用水平。注重新能源与电网的协调发展,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加快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建设,显著提高电网接纳新能源发电的能力。努力增加天然气源,强化天然气储运基础设施,加强年度计划衔接,提高天然气安全、稳定、增供能力和实际供应量。到2015年,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到60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左右,天然气供气能力力争达到270亿立方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快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节能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提升和数字化能源管理工程等五大节能重点工程。“十二五”期间,通过组织实施以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等为重点的节能改造工程,力争实现节能1200万吨标准煤;以组织实施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为抓手,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主要商业企业、学校和各级公共机构基本实现绿色照明,城市居民小区节能灯普及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重要方式之一;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和区域性及重点领域的能效监测与管理平台建设,树立一批“感知能源、智慧监管”的数字化能源管理体系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十一)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尾水再生利用,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50万吨,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2%。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收运处理。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建设,实现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4.50万吨、0.53万吨。推进脱硫脱硝工程。2013年底前,装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拆除,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加快企业自备电厂、热电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改造;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完成脱硝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100万吨/年以上的钢铁企业全部实施脱硝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研究制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探索总量控制的具体方式和有效方法,明确目标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十三)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组织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及高校,开展节能低碳行动,逐户开展能源审计,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力争实现节能2200万吨标准煤。各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列入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单位)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旅游局)
          (十四)加强工业节能减排。有序实施“万企升级”行动计划,推动企业由一般制造向创新创造转变,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绿色制造水平。突出冶金、化工、建材、纺织、电力等主要耗能行业,大力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工程,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大节能技术的研发及高效节能设备的推广应用力度。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标准,积极推进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开展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工作,重点推进电力、钢铁、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减排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产品排放强度下降50%。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十五)推进建筑节能。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各方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全面执行50%及以上节能设计标准,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节能65%设计标准,2013年起,实施居住建筑节能65%强制性标准,2015年,全省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65%标准的比例达到50%以上。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建筑能耗测评标识和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初步形成符合江苏省情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争到2015年末,全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热、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到2015年,新建12层以下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比例达到60%;新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超过50兆瓦;浅层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达到1300万平方米。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再生建材、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与亮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六)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建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250公里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5标台以上,全省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3%以上。加快发展先进高效绿色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内河运输,构建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交通物流配送中心(农村物流示范点)三级交通物流体系,推进公铁、海铁、海河等多式联运,实施甩挂运输工程,培育具有示范效应的甩挂运输企业,甩挂运输作业车挂比达到1︰2以上。大力推广高效清洁交通运输工具。推进货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厢式车、集装箱车及各类专用车比率达到35%以上。继续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推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运营服务信息化建设,构建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和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施驾驶节能技术应用推广和“绿色汽修”工程。逐步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含运营货车和运营客车),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许上路行驶。结合实施“蓝天工程”,逐步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积极推进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七)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稳步实施以农村户用沼气、规模畜禽场沼气处理和秸秆气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清洁能源工程,积极推进秸秆压块、造粒等固化成型燃料、秸秆气化发电等工程建设,推进“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建设。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散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生态农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农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机局、海洋渔业局)
          (十八)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加快实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加强商业领域节能管理,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强能耗统计分析及成本核算,制定节能目标和措施,加强经营能耗考核。推动商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与技术。加强商用建筑节能,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引导企业对现有商用建筑的保温、隔热及采暖、通风、空调等系统实施节能改造。严格控制商业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旅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九)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根据公共机构不同性质和能耗水平、特点、规律,加快制定能耗限额和支出标准。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奖惩等制度,继续推进公共机构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强化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管理信息平台和能耗数据库,加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分析和监管。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继续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在全省机关、学校、医院以及各类场馆中,选择节能基础好、能耗总量大并有代表性的公共机构,培育和树立一批节能示范单位。到2015年,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0年分别下降不低于15%、12%。(责任单位:省级机关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工业等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指导各地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二十一)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实施《江苏省工业清洁生产“十二五”行动纲要》,开展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对标创先活动,到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基本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创建500家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全面推进农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等大宗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鼓励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推进农林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农业废弃物、林木“三剩物”、次小薪材等资源化利用。大力促进秸秆工业化利用,在秸秆制板、秸秆造纸、秸秆编织、秸秆新型建材和秸秆化工方面,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尽快做大产业规模,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90%,在全国率先建立完善的秸秆收集贮运体系,率先形成布局合理、多元、深层次利用的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格局。大力推进高浓度有机废水、冶炼废液,工业废水,矿井水、放散气及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等技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三)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积极实施“城市矿产”工程,打造一批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管理规范、利用规模化、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进再制造试点,以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信息设备再制造为主体,培育一批具备对成套处理装备进行研发、设计、制造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装备制造企业,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四)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下,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鼓励农村有机垃圾就地减量、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五)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推广使用循环用水、厂际串联用水、中水回用等节能技术,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雨水、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5%。(责任单位: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六)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省、市人民政府在安排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时,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二十七)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推进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以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电力等行业脱硫脱硝、生物脱氮除磷、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农村污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等为重点,支持一批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编制发布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指南,组织实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利用、高压变频调速、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电力烟气脱硫脱硝成套技术、建材和钢铁行业脱硫脱销、有动力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能环保领域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科技厅)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九)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及产品,严格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设备的,严格实行淘汰类差别电价。在国家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深化环境价格政策改革,建立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成本以及环境污染程度等因素的合理环境价格体系。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严格落实脱硫电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脱硝电价。建立价格机制,促进再生水利用及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推广应用。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研究污泥处理费用补偿渠道,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江苏电监办)
          (三十)完善落实财税和金融政策。加大省级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融资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污染企业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
          九、强化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
          (三十一)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制订《江苏省节能监察办法》、《江苏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继续制定实施严于国家要求的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十二五”期间,制(修)订60项相关节能地方标准,倒逼用能单位能效水平持续提升。(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
          (三十二)强化节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完善监察监测手段,提高检测仪器装备和经费保障水平,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减排监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推进在线监测有效性审核,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三)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应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20吨以上锅炉在线监控系统实现省级联网,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污水处理重要工况参数接入在线监控平台,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除污染防治项目以外的项目环评,暂缓下达除污染防治项目以外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电监办)
          (三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地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限值、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建设项目、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将企业用能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促进企业依法节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越权审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五)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继续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秸杆生物质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鼓励电网积极开展区域间的电力调度。进一步加大节能发电调度力度,提高高效环保大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提高机组整体运行效率。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建立长效机制,继续组织实施能效电厂建设工程,力争“十二五”期间建成100万千瓦能效电厂。(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三十六)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高的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按照做精、做专、做强的目标,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联合重组,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推动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及重点用能单位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改造,培育和树立一批示范项目。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重要方式之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三十七)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交易使用和交易制度,发展排污指标交易市场,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开展氨氮、氮氧化物的排污权交易。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
          (三十八)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播影视、文化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的作用,组织好每年1次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科普宣传周、科普日等宣传活动。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刊播公益性广告,积极宣传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加强舆论监督,宣传先进,曝光落后,积极营造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广电局,省科协) 
          (四十)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继续推进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农村、学校、军营、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农委、国资委、广电局、省级机关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
          (四十一)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政府机关要积极营造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机关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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