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17 09:34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
收费债务偿还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9号  2012年2月17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江苏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方案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为做好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57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税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分解债务余额
  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确认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余额后,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市、县人民政府原上报的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余额数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减数,将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确认的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余额,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并由市、县人民政府书面确认。
  二、落实债务偿还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落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省贷款债务的偿还工作,分别承担债务偿还主体责任。各债务主体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与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与交通运输厅分别签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责任书。
  三、制定债务偿还细化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细化方案,明确债务偿还进度和期限。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制定的债务偿还细化方案应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审计厅和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根据债务偿还责任书、债务偿还细化方案等,与有关债权人签订还贷协议。
  四、筹措债务偿还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按照“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省里支持”的原则筹集落实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债务。中央财政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确认的债务余额,安排40%的中央补助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剩余债务偿还资金的筹措。省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支持市、县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并负责省贷款剩余债务偿还资金的筹措。
  五、明确债务偿还资金拨付要求
  中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预拨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对债务偿还和人员安置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市、县优先安排,专项用于还贷;省帮贷形成的债务,由省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将中央补助资金预拨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中央补助资金偿还以外的债务仍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向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偿还。预拨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部要求组织清算。省支持资金,根据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范围内市、县已撤除收费站车道数,按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拨付市、县补助人员安置工作。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债务偿还工作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工作,加强债务偿还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使用监管,对债务偿还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履行还贷协议。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审计厅、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工作的指导,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偿还债务,开展对债务偿还资金筹措落实、债务偿还工作进展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债务偿还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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