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1 10:52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北创业领军人才
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76号  2012年10月11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苏北全面小康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8号)关于“设立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鼓励更多的创业创新人才到苏北地区投资兴业”的要求,按照“公平、择优、快捷、简便”的原则,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苏北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已在苏北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创办企业要求领军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51%,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其掌握的核心技术紧密相关。合办企业要求领军人才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并至少担任副总经理或技术总监职务,其主营业务必须与其掌握的核心技术紧密相关。
  苏北创业领军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和带动苏北产业发展,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二)创办或合办的企业一般应落户在苏北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和共建园区,其产品应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截至申报之日起已在苏北地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
  二、奖励标准及数量
  2012-2015年,每年从苏北地区申报的创业领军人才申请名单中评选出20名给予奖励,每市最低不少于3名。奖励标准为30万元/人,每年奖励资金600万元,由省财政厅拨付。
  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为一次性奖励,已获得此奖励者不可重复申报。
  三、工作组织及程序
  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励组织协调工作由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苏北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
  (一)组织申报。11月底,由相关企业、创业载体负责申报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奖,经苏北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省苏北办。来源于苏南、苏中地区的苏北创业人才申报工作应征求来源地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二)开展评审。12月中旬,省苏北办负责牵头,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科技等方面资深专家以及省有关部门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的评审组对申报人才的创业能力、研发水平、取得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推荐意见。
  (三)审定公示。12月底,经评审认可后的年度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名单、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报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四)表彰奖励。年度苏北创业领军人才名单经公示后,由省苏北办印发,进行表彰奖励。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苏北办)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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