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0 10:49 字体:[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办〔2012〕85号  2012年10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省民政会议部署,将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完善法规政策,落实项目资金,抓好责任分解方案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地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加强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


  一、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一)更好地促进民生改善
  1.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等困难群体生活保障水平。把困难群众收入增加作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重中之重,落实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积极探索城乡保障标准一体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取消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稳步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落实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加强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推广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
  5.加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力度,基本消除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文明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法制办、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6.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
  7.开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妇联、省残联)
  8.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9.关心困难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贫困单亲家庭等群体的生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妇联)
  10.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二)更好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11.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管理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发展基层民主,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构建直接面向社区内所有常住人口的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建立为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的综合性平台。推广“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13.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转变,推行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省民政厅、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14.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办法,完善社会工作者薪酬保障和激励措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更好地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15.广泛深入地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和“双拥共建”活动,积极为部队解难题、办实事,不断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省双拥办、省民政厅)
  16.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认真做好重点对象安置工作,扎实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加快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城乡统筹步伐,2013年全省统一城乡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
  17.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优抚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机制,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更好地提供基本社会公共服务
  18.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改革,不断优化政区规模和结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9.撤销县级市和市辖区政府驻地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加强地名文化建设,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省民政厅)
  21.提高民政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省民政厅)
  22.深化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省民政厅)
  23.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生态殡葬,各地要通过奖励、补贴等多种办法,引导和支持生态节地式葬法和殡葬环保技术改造。(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4.建立惠民殡葬制度,到2015年,各地要全面免除本地户籍无丧葬补助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五)更好地发展慈善事业
  25.各地要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明办)
  26.完善并落实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7.广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完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跟踪、反馈和公示制度。(省民政厅)
  28.实施慈善组织评估制度,促进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省民政厅)
  29.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省民政厅、省文明办)
  30.建立表彰激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加快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现代化水平
  31.加快实施社区平台工程、养老服务工程、福利事务工程、优抚安置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和民政信息工程等6件民政“实事工程”。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及功能达标率达95%以上;各省辖市分别建有1所功能设施齐全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各县(市)建有1所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市、县(市)全部建立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建成1所示范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
  32.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税务、物价等部门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要支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33.各地要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
  34.按规定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养老机构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划拨供地。(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35.在调整税费和水、电、气、网络、通讯等要素价格政策时,要实行有利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民政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不断深化民政体制机制改革
  (八)推进民政部门职能转变
  36.各级民政部门要围绕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和增强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加快职能转变。要把教育培训、科技研发、标准研制等具体事务转移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把开展等级评定、资质认定、工作评估等事项委托给社会组织;把基本公共服务外的社区便民服务、各类服务运营机构等交给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实现行政职能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结合与良性互动。(省民政厅)
  37.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委托行业协会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作用。(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38.建立健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应由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本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实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
  39.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入法律法规允许的民政公共服务领域。(省民政厅)
  40.完善和落实财政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合作、租赁、并购等方式参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41.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实施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健全社会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省文明办、省民政厅)
  42.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开展服务的机制,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省文明办、省民政厅)
  (十)加强民政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
  43.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省民政厅)
  44.进一步细化并及时公布民政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重要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省民政厅)
  45.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制度。(省民政厅)
  46.民政部门窗口服务单位要全面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努力提升服务水平。(省民政厅)
  四、努力促进民政工作的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
  (十一)扩大对外开放
  47.通过互派访问学者、交流考察等形式,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加强民政事业和民政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省民政厅、省外办)
  48.扩大我省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等对外开放程度,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我国人权保障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成就。(省民政厅)
  (十二)拓展项目合作
  49.加强与国际组织、国外政府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民政项目合作。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方式来我省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50.支持慈善类社会组织与国(境)外慈善组织依法开展项目合作,促进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与国际接轨。(省民政厅)
  51.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方面的项目合作,采取委托培养、合作教学等形式,培养社会服务和管理方面的高端人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切实加强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
  52.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建设,规范机构设置。(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3.各县(市、区)应在核定的乡镇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管理服务人员,承担社会救助、老龄工作、社区建设、减灾救灾、双拥优抚、民政会计等管理服务工作。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人口多于5万人的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4.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将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基层民政工作开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5.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置乡镇(街道)民政公益服务岗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6.在村(居)设立兼职民政协理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具体办理民政事务的作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
  57.各地要将民政人才培养纳入当地重点人才工程,统筹推进民政行政管理人才、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民政专业技术人才和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民政人才队伍,为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58.不断优化民政人才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技能结构,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59.推广实施民政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障服务人员的合理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0.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执法人员持证上岗,逐步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省民政厅、省法制办)
  (十五)加强民政理论研究和干部培训
  61.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民政理论研究,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建立成果转化机制。(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62.加快民政工作立法进程,建立完善具有江苏特色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省民政厅、省法制办)
  63.加强民政干部培训,各级民政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省民政厅)
  64.鼓励各级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管理、殡仪服务等专业,支持各类民政公共服务机构与职业院校合作建设民政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5.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社会保障、减灾救灾、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工作等列入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动社会服务管理方面的能力。(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
  (十六)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
  66.完善民政社会服务信息支持体系,建设社会综合救助服务平台、社会福利信息平台、社会事务信息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民政信息化网络上下贯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7.加快建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高社会救助科学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
  68.充分利用已有网络资源,立足社区,建设覆盖全省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
  69.以省辖市、县(市)域为主体,构建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基层电子政务、网上办事和社会公共服务进社区、进家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
  70.以民政业务应用系统和基础数据库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呼叫中心、物联网应用等多种方式,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搭建信息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提供数字化环境支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
  六、健全完善民政事业投入与保障机制
  (十七)加大财政投入
  7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政府对民政事业的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72.新增财政投入要优先用于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方面。加大社会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投入,积极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十八)拓宽筹资渠道
  73.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资金相结合的民政事业经费筹措机制,支持信贷等资金投向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74.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民政事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75.创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实验等资金扶持项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十九)严格民政资金管理
  76.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确保民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或延迟拨付。规范民政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监管程序,保障资金安全。加强民政资金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对民政资金的管理职责,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民政资金依法依规使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七、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77.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建立党委、政府研究民政工作的常态机制,协调解决民政工作中的突出难题。强化绩效评估和督查督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组织对各地民政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和任务落实等方面工作的检查评估,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检验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省监察厅)
  (二十一)强化协调配合
  78.完善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推进民政工作的强大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到部门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省监察厅)
  79.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不断提高管理民政事务、开展民政工作的能力。(省民政厅)
  80.充分发挥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老龄工作委员会、减灾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机构的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省双拥办、省老龄办、省减灾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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