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无锡市等为江苏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2 14:49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无锡市等为江苏省
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2号        2012年1月12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2007年,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无锡市等11个市、县(市、区)开展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各有关市、县(市、区)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举措,精心组织实施,主要节水指标全面达到规划目标,圆满完成试点任务。经各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组织专家评估验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命名无锡市、淮安市为“江苏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市”,命名南京市江宁区、常州市武进区、东海县、淮安市淮阴区、大丰市、高邮市、句容市、姜堰市、泗洪县为“江苏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县(市、区)”。
        希望各示范市、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培育社会公众节水意识,加强各类节水载体建设,不断提高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平,切实强化水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着力增强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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