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8 14:04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
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29号  2011年9月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把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关,结合贯彻落实《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现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技术力量、产品检测手段及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不达要求、许可到期或已不再生产的企业,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资格;2011年10月底前,重新公布全省准予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名录。自11月1日起,凡不在新公布企业名录的,一律不得生产电动自行车;需要生产的,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各地要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把好产品质量关,严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责任,监督生产企业将编码刻制在车身易于查验处,并在车身相关部位不易损毁处粘贴至少4张与刻制编码一致的编码标签,以防非法改拼装。自2011年11月1日起,不按规定刻制编码、粘贴编码标签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
        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把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的市场准入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进一步加大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巡查力度,对未取得经营资格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或超经营范围销售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准予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逐一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编码及其他标识,确保经销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强化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消费者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信息,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省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制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并对在我省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继续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11年10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对现有备案信息进行清理,会同省质监局对照企业生产许可资格信息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重新审查核定,并通过互联网公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省公安厅也要据此及时通过公安内网发布更新《备案表》信息,方便各地公安车管部门核查登记。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组织对《备案表》中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品牌型号等进行检查,对不按标准生产或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不符合备案记录的,以及已关停企业或已停产的产品,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更新或剔除相关信息。外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需进入江苏市场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列入《备案表》予以公布。凡不在《备案表》中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本省市场销售,公安部门一律不予登记上牌。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车主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及来历证明、车辆编码,并对照《备案表》进行核查,对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车辆牌照及行车证,登记信息录入公安信息平台;对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权转移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要求车主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对车辆合格证及来历凭证损毁遗失,经核查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并排除非法改拼装、盗抢嫌疑的,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对违规生产、销售的企业及产品,要及时通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于非法改拼装及有盗抢嫌疑的,要及时追查,坚决打击。电动自行车牌照及行车证样式由各地公安机关制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新车带牌销售制度。所有准许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手续,并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公安机关录入信息平台。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公安机关要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要深入社区、单位,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旧车交易市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修理业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黑市”窝点犯罪线索,坚决打击取缔不法行为。
        六、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主动接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一致性,严把产品质量关。支持生产企业大力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积极推进产品更新换代,运用技术手段取消限速线、增加防盗设施及自动限制最高行驶速度等功能,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督促生产企业在电动自行车产品说明书中增加安全操作、文明行车常识等内容,告知正确的骑行方法及注意事项,提醒骑车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障行车安全。
        七、妥善做好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平稳过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要结合路面执勤、交通违法查处及事故处理,引导广大群众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放弃使用体形大、速度快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对符合登记条件尚未登记的,督促车主及时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来历合法的电动自行车,督促车主到公安机关进行财产实名登记,劝导群众更新淘汰。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召回改造”等业务,对已生产和召回销售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提高车辆安全性、可靠性,尤其要保证实际最高行驶速度符合国家标准。在城区部分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繁华路段,试行同时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促使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尽快淘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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