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07 15:11 字体:[ ]

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
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27号  2011年9月7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工作“六个注重”新要求,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总体部署,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现就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意义。社会养老服务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别于传统家庭养老的新型养老服务方式。我省1986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早13年。2010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300多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7.4%,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近年来,全省各地紧紧围绕老年人服务需求,积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省社会养老服务还存在总量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方面,是细化落实“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和省委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两个率先”进程相同步、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苏南达到90%、苏中达到80%、苏北达到70%以上;
        ——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
        ——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
        ——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基本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三、全面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
        (四)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养老服务倾斜。改善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支撑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各地在规划新农村建设中,要把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作为重要功能配置。鼓励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加快老年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方面服务需求。
        (五)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功能多样化。充分发挥居家养老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送上门的居家服务和走出家门的社区服务。“十二五”期间,各街道(乡镇)要依托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全面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较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苏南达到90%、苏中达到80%、苏北达到70%以上。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需求。各地要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办法,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积极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发挥老年人组织、志愿者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创建养老服务示范社区,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环境。
        (六)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适应老年人集中养老的需求,大力扶持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对社会投资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予以重点扶持。到2015年,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将基础条件较好的闲置厂房、学校空置房、私人住宅等改建为护理院和托老所等养老机构,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形成高、中、低档配套,养、护、助功能齐全,公办、社会投资兴办、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
        (七)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手段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有网络资源,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十二五”期间,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基本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全省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软件标准、统一操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多种需求呼叫服务。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其中,困难老人的呼叫服务系统安装、服务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八)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大力发展养老护理职业教育,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制定从业人员职业技术等级评定制度,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今后5年,分别培训20000名初级、2000名中级、20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保险政策。
        (九)加快养老服务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出台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具有江苏特点的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立老年人服务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抓紧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各类标准在养老服务行业的贯彻运用。
        四、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
        (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
        (十二)健全医疗服务政策。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十三)实行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采取政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其中,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人民政府负担。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各市、县(市、区)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服务政策,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地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十四)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适当扶持经营性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参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着力培养一批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知名品牌。积极探索养老护理保险,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
        五、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十六)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省财政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2012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增加到4亿元。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十七)强化督查指导。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营造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强全社会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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