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10:02 字体:[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11〕43号  2011年9月22日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落实定编定员,控制行政成本,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是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部门、单位协调配合为基础,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保证实有机构、人员与按照规定审批的机构、编制、职数等相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是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库,是省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业务协作和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 建立省级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配套的协调配合机制。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职数范围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省财政厅安排人员经费预算及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六条 建立省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具体工作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单位性质、机构名称、编制和职数等信息内容;监督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使用编制和职数,落实实名制;核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人员经费预算、核发人员工资。
        第十条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操作平台,具体执行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及时办理实名制管理的各项业务。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不予办理人员录用、聘用、调配、核定工资等手续,省财政厅不予安排经费预算和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三章 运行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聘用工作人员或配备领导干部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提供的编制和职数使用情况,办理录用、聘用、调配、核定工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辞去公职(辞聘)、解除合同、开除、退休、死亡等退出编制的,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交使用或退出编制、职数业务,由“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在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的业务,可以直接进入省级财政统发工资程序。超编、超职数的业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不予通过。有政策性规定的,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宣布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省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增设或改变内设、下设或分支机构的;
        (二)擅自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经费的;
        (四)调出、退休、辞职、死亡或者被免职、辞退、开除等应当退出编制,但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五)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是追究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责任和评价其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在本单位公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并逐步扩大公示范围,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使用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综合编制需求、政策性安排、自然减员等情况,合理制定编制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各项编制的使用,切实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控制在核定的编制、职数范围之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办法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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