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1 10:09 字体:[ ]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
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1〕4号  2011年9月21日

 

 

各市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精神,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纳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境内或跨县(市、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原则上由市打捆组建项目法人;对一县(市、区)境内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打捆组建项目法人。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建设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厅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总体规划初审和转报工作。
        (二)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涉及省界河流项目,报请流域机构复核后,再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复初步设计。
        (三)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批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预备费等。
        (四)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省级以上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五)负责检查指导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投标、开工许可、验收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或配合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稽察。
        (七)负责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工程验收进行检查指导,会同省财政厅对工程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负责影响到流域性、区域性河道行洪排涝或输水,或流域性、区域性河道行洪排涝、输水可能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项目的施工导流方案的审批及其安全度汛方案的核备。
        (九)参加河道水下(或河道通水)验收、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省水利厅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
        (二)统筹安排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
        (三)监督检查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负责有关联络、宣传和信息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按照省水利厅的部署要求,负责对辖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
        (一)市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 组织编报市区境内或跨县(市、区)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负责县(市、区)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初审、转报;负责辖区内中小河流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报备等。
        2. 负责组建市区境内工程项目法人机构,审批辖区内项目法人机构。
        3. 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接收招标前需备案的招标报告,派员监督招投标活动,接受招标投标等报告。
        4. 负责其辖区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按照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计划和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5. 负责工程预备费动用的初审、上报工作。
        6. 负责省级以下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按时、足额到位。
        7. 负责初审和转报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地方矛盾。
        8. 负责对市区境内或跨县(市、区)的河道输水或行洪排涝有影响,或这些河道输水、排涝可能会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项目的施工导流方案的审批及其安全度汛方案的核备。
        9. 负责其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
        10. 负责对辖管工程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责任制落实进行督查。
        11. 负责组织河道水下(或通水工程)验收、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厅。
        12. 负责辖管工程绩效评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
        (二)县(市、区)水利(务)局主要职责是:
        1. 组织编报辖管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负责向市水利(务)局报送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配合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报备等。
        2. 负责组建辖区内工程的项目法人机构,并向市水利(务)局履行报批手续。
        3. 按照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计划和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4. 负责辖管工程预备费动用的初审、上报工作。
        5. 负责县级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按时、足额到位。
        6. 负责初审和转报辖管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地方矛盾。
        7. 负责只对本县(市、区)的河道输水或行洪排涝有影响,或这些河道输水、排涝可能会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项目的施工导流方案的审批及其安全度汛方案的核备。
        8. 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检查工作。
        9. 负责对辖管工程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责任制落实进行督查。
        10. 负责协调落实辖管工程验收计划制定和验收准备工作;配合市水利(务)局组织河道水下(或通水)验收、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11. 负责辖管工程绩效评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各项法规、规定。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和生产安全、资金安全负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具体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等工作;具体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工作;组织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编报工作。
        (三)做好确有需要的工程征占地和地方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研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在满足主管部门总体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编制上报项目施工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
        (五)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工作。
        (六)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做好项目财务与资金管理;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投资,按时办理工程结算;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请审计,做好相关审计配合工作。
        (七)负责组织工程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等招标工作,制定招标方案。组织工程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资质,择优选择中标人。
        (八)负责编制施工导流方案报省防指、市、县(市、区)防指审批,编制安全度汛方案报省防指、市、县(市、区)防指备案。
        (九)根据安全度汛方案及经批复的施工导流方案,落实细化安全度汛措施,加强与当地防汛部门联系,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管理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创建等工作。
        (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上报工作。
        (十一)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定期报送计划、进度,按规定上报统计、安全、财务报告、绩效评价等统计和工程信息。
        (十二)负责制定工程验收计划,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十三)项目投入使用前,协助管理单位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报告、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征地拆迁完成情况等资料。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由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发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省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投标,选取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分别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监理任务、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标人资格、资信的审查。工程招投标实行网上报名,对于没有通过《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暨诚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的投标人,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准予报名和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评标报告,并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招标备案。评标报告报备不及时或者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发布中标信息。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对中标人履约情况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考核评分并及时上报,评分应客观、公正。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应当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初评并认定,对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项目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考核。


第四章 建设监理管理


        第十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未经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细化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规划、细则和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加强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严格把好每道工序完成后的验收签字、确认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予以纠正。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须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要求进行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深度,尽可能避免工程实施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1〕277号)及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由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组织编报初步设计,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由省水利厅审批;涉及省际河流项目,省水利厅在报请流域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后会同省财政厅审查,由省水利厅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市水利(务)局负责,审查结果报省水利厅核备;涉及省际河流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省水利厅主持。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原则上不考虑新增永久占地,确需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负责履行相关用地手续后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永久占地费用不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在完成事前备案后,原设计单位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并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各方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质量检查和缺陷备案制度。
        第三十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质量监督的综合管理和质量巡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订检测计划,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利(务)局和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利部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各市水利(务)局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对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施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三)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省以上奖补标准按苏南、苏中、苏北分别不超过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40%、50%、70%控制(宿迁市为80%,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均为30%),在批准工程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省以上奖补资金暂留概算投资的10%,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省以上建设资金,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保市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与省投资计划安排和竞争立项挂钩。
        第三十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其中中央专项资金须用于主体工程建设,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与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财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专账核算、管理。
        第四十条 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请审计。依据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需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由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奖促治、安排年度项目、下达建设资金和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严格依据《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廉政建设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实行廉政公示制。在工地现场须设立廉政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及投资额、质量、工期要求、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单位名称等,并公布省、市、县(市、区)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工程实施“双合同制”,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九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验收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各市水利(务)局要抓好工程验收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计划的制定,经市水利(务)局审核后报请省水利厅核备。
        第四十五条 工程验收分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投入使用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第四十六条 由市水利(务)局组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省水利厅派员参加。需进行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验收的,由地方政府组织验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按相关行业规定要求执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水利(务)局组织,省水利厅派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由市水利(务)局组织,省水利厅派员参加,竣工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厅。竣工验收前,应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汇编、专项验收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安全监督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书以及竣工验收自查报告等。
        第四十八条 按照验收管理权限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2日起施行,《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苏水规〔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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