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2 10:24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20号  2011年8月12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自2006年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以来,全省各地积极征收,严格支出,推动了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序开展,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一补一”和耕地总量的年度平衡。但是,随着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耕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土地开发整理难度明显加大,成本不断提高,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实际投入情况,并参照相关省份耕地开垦费标准,将我省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现行的9-13元/平方米提高至13-20元/平方米,其中:苏北地区为13元/平方米,苏中地区为17元/平方米,苏南地区为2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
        二、调整征收方式
        全省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用地单位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均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20%,另8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三、加强资金管理
        为提高资金规模效益,统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建立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地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各项资金所占比例确定其具体用途。省集中的耕地开垦费纳入省级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省以上重大工程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周转等相关业务与管理支出,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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