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0 11:25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
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16号  2011年8月10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金融办 人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 江苏证监局 江苏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09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7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投入
        (一)加强对骨干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骨干文化企业,特别是具有江苏特色,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在国家许可的贷款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使之成为文化市场的主导力量和战略投资者。
        (二)加强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快制定《江苏省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指导目录》,并对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建立《江苏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对列入上述目录的重点企业和项目,鼓励商业银行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融资规模较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鼓励商业银行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信贷支持。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基础设施和共性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服务平台建设,在符合信贷原则的情况下,优先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中小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要安排专项信贷资金支持有潜力、有前景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采取收益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方式支持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中小文化企业;依托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采取供应链融资、联保联贷等贷款方式支持处于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采取期权、“VC/PE+银行”等贷款方式支持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文化企业。商业银行可根据中小文化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运转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多样确定还款方式。
        (五)加强对文化消费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根据文化消费特点,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扩大综合消费信贷投放。积极推广文化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会展旅游、创意设计、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六)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为文化企业出口渠道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在国外兴办文化实体、建立文化产品营销网点等提供多种形式的贸易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对列入国家和省文化出口重点的企业和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积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进出口银行要按照《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09〕191号),积极为文化企业提供包括文化产品和服务(含动漫)出口信贷、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境外投资贷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等信贷类业务产品以及结算、结售汇、贸易融资、对外担保、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产品。
        二、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强化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文化企业上市工作。推动证券机构配备熟悉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行人员,加强对适合上市融资文化企业的筛选和储备。建立拟上市文化企业资源库,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改制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文化企业整体上市,减少关联交易。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并购和重组。
        (二)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等金融服务。对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其运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中介机构和信用增进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探索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
        (三)组建文化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灵活、方便、快捷、关怀”的经营特色,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试点政策,探索组建一批文化小额贷款公司。
        (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通过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等方式,建立服务文化企业的投融资平台。适当放宽准入条件,推动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与文化企业对接,充分发挥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参与优质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投资项目。探索引导文化企业通过信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一)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为文化企业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提供“一站式”服务,逐步建立文化产业保险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提供融资增信、信用增级服务,有效解决文化企业可供抵押的担保物较少、无形资产评估难等问题。对文化主管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要着眼于有效分散风险,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文化产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同时,建立文化产业保险风险数据库,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信誉好、风险低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适当降低费率。
        (二)加强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保险机构对列入国家和省文化出口重点以及文化主管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出口企业与项目,应给予积极支持。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服务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出口和海外投资业务的信用保险承保,防范和化解文化产品、服务和文化企业“走出去”中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促进文化企业海外投融资业务发展。
        (三)发展保险中介服务。鼓励文化企业和保险公司采用保险中介服务,支持设立专门为文化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文化产业保险产品。支持专业、权威的文化产业评估、鉴定服务机构,为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发展提供服务。
        四、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省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金融办和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集成资源,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抓紧建立文化企业信息数据库,加强文化和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文化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多层次的信息沟通,加大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银、政、企合作。定期发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指导目录、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企业名录等信息,引导金融机构进行重点支持。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各级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及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扶持骨干文化企业、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对列入年度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和省体育产业引导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
        (三)构建文化类无形资产流转评估体系。探索建立我省文化产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流转和托管制度,创造条件尽快成立江苏文化产权交易所。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要为文化产业的无形资产流转提供服务,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培育发展文化资产评估权威机构,建立文化资产评估技术参数体系,为金融业加强产品创新创造良好条件。
        (四)建立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支持文化企业组建文化担保公司,通过部分企业的资产联合,为企业获得信贷支持提供担保。省再担保公司要积极为文化担保公司的文化贷款项目提供再担保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文化担保公司纳入省再担保体系,并优先将中小文化企业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支持范畴。积极利用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
        (五)抓好政策落实督促评估。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并会同同级文化、财政、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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