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类
社会团体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民规〔2011〕2号 2011年7月20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增强体育类社会团体服务社会功能,提升全省体育类社会团体公信力和影响力,扎实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结合我省体育类社会团体实际,制订了《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体育类社会团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是指相关评估机构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实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 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登记满一个年度、上年度检查合格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参加评估。
第六条 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省体育局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受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授权,省体育总会具体负责对所主管的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江苏省体育总会组织设立“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江苏省体育总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接受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省体育总会与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推荐产生。
专家委员会委员必须熟悉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掌握业务知识,并在体育事业或社会组织领域享有较好声誉。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派出评估小组承办初评工作。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被评估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和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制度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流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体育类社会团体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业绩、社会评价四个部分。
(一)基础条件包括:法人资格,章程的合法性,名称的规范性,成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年度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评估项目。
(二)内部治理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党建工作,队伍建设管理,财务资产管理,档案证书印章管理,内部制度和活动管理等评估项目。
(三)工作业绩包括:开展日常工作,举办赛事活动,参与公益事业,项目开发,服务绩效,信息披露,培训、交流、宣传活动等评估项目。
(四)社会评价包括:社会效应、社会认可、相关职能部门评价等评估项目。
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三条 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十四条 按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满分为1000分。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得分851分-900分为3A级;得分801分-850分为2A级;得分700分-800分为1A级。
第十五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获得3A级以上(含3A级)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第十六条 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被评估单位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发。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参加评估的体育类社会团体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
(二)体育类社会团体在自评基础上,填报《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申请书》,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评估申请后,对申报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四)专家委员会派出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条件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实施评估,主要方法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看资料、提问解答、个别访谈。基本工作流程为:
1. 评估小组听取被评估单位汇报;
2. 分项核实情况;
3. 评估小组与被评单位负责人进行交流;
4. 统计各项分值,撰写评估意见,确定初评结论;
(五)评估小组将评估意见和初评结论报专家委员会初审;
(六)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初审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并公示10日;
(七)对公示无异议的体育类社会团体,由省民政厅发布公告,授予评估等级,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体育类社会团体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评估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体育类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近两年内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上年度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十九条 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评估委员会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体育类社会团体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不按时交纳团体会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报请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省民政厅,换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等级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省民政厅。拒不退回(换)的,公告作废。
第二十二条 被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由省体育总会会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总会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评分细则
评估指标(共计1000分) |
四级 指标 满分 |
自评 计分 栏 |
评估 机构 计分 栏 |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
基础 条件 (155分) |
法人资格 (60分) |
活动资金 (10分) |
保持注册资金足额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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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20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章程规定产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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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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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兼职按规定报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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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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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条件 (10分) |
有独立办公用房,住所拥有产权或租赁(使用)手续齐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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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处挂牌办公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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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办公自动化系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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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工作人员(20分) |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得10分,每增加1人加5分,最高2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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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20分) |
章程规范 (20分) |
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公益类社团特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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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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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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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和备案(30分) |
按规定办理成立、注销登记 (10分) |
按规定办理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或注销手续(无分支机构设立和无注销情形的得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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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 (10分) |
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无须变更的得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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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备案登记(10分) |
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且备案事项完整(备案事项指负责人变更、印章、银行帐户、会费标准)如有一项未备案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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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45分) |
年度检查 (10分) |
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结论合格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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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0分)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未接到对社团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或举报、投诉经查不实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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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25分)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及时报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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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大型研讨会、承接重要课题研究、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及时报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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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及时报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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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及时报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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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评比、表彰、比赛活动及时报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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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 治理 (215分) |
组织机构 (75分) |
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5分) |
按章程规定按时换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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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章程规定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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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职权履行职责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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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方式为差额选举3分,举手表决5分,无记名投票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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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10分) |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民主程序产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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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章程召开并履行职责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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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10分) |
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监事或监事会),并接受其监督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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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社会监督机制(组成社会监督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信息等),并接受其监督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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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10分) |
有专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和普及推广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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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办事机构工作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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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建设 (20分) |
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且设立党组织 |
10 |
||||
党组织发挥作用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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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 (65分) |
相关人员和相应制度建设(20分) |
有工作人员管理、任用、考核制度并认真执行 |
5 |
|||
定期对工作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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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专家队伍及相关工作制度(非体育单项协会有专家队伍) |
10 | |||||
志愿者队伍 (10分) |
有志愿者队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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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志愿者管理、任用、考核制度并认真执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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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和社会 保障(10分) |
与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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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有关薪酬和社会保险规定 |
5 | |||||
会员管理 (25分) |
有规范的会员管理、会员发展和会员服务制度并认真执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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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团体会员30个以上5分;个人会员数年增长率10%且团体会员(须含体育俱乐部1个以上)年增加5个得10分,个人会员数每再增加1%或团体会员每再增加1个得1分,最高至15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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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 (40分) |
帐户管理 (5分) |
有独立帐户且帐户正常使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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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 (5分) |
会费制定标准履行了民主程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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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收取会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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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财务人员 (5分) |
分设会计、出纳且会计有资格证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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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范管理(20分) |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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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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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换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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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5分) |
实行资产造册管理,内容清楚;使用合理合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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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证章管理 (15分) |
档案管理 (5分) |
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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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齐全,整理规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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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 (5分) |
各种证书在有效期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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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专人保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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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 (5分) |
有健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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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管理制度 (20分) |
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20分) |
有年度计划和总结 |
10 |
|||
有中长期发展计划(含五年计划)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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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绩效 (500分) |
体育公益活动规模和效益(160分) |
公益活动支出金额(30分) |
年公益活动平均支出资金达到1万元的得1分,每增加1万元加1分,加满30分为止,不足1万元不得分 |
30 |
||
公益活动会员参与度(20分) |
会员参与公益活动比例达到会员总数70%的20分,60%的15分,50%的10分,40%的5分,不到40%的不得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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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受益者人数(30分) |
公益活动受益人达到40人的得1分,每增加20人加1分,加满30分为止(含项目普及推广培训活动200人),不足40人的不得分 |
30 |
||||
年公益活动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40分) |
年公益活动费用占年度总支出平均达到80%以上的40分,70%以上的30分,60%以上的20分,50%以上的15分,40%以上的10分,30%以上的5分,20%以下的不得分 |
40 |
||||
年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 (40分) |
年管理费用占年度总支出比例平均在10%以下的40分,15%以下的20分、20%以下的15分、25%以下的10分,26%—29%的5分,达到30%的不得分 |
40 |
||||
服务会员绩效 (40分) |
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40分) |
提供1处以上会员活动场所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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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会员行为规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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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会员提供科学健身或相关业务知识培训1次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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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配合政府解决会员诉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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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评估论证或技能资质考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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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调研,统计发布相关情况资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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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发与运作 (140分) |
年度开展项目数量(40分) |
年均开展项目达到8个以上的40分(含省级以上赛事活动2个),每项5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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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平均资金规模(40分) |
每个项目平均支出资金达到1000元的得1分,每增加1000元加1分,加至40分为止,低于1000元的不得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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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运作规范(30分) |
事前有论证和计划 |
10 |
||||
事中有监督和反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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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有总结和评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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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创新和可持续性 (30分) |
有自主开发的创新品牌赛事活动或其它特色项目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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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便于推广和具有可持续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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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80分) |
年均接受社会捐赠额 (40分) |
年均接受社会捐赠额达到20万元的40分,10万元的30分,5万元的20分,1万元的10分,2000元的5分,2000元以下的不得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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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接受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额(40分) |
年均接受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总额达到5万元的40分,3万元的30分,1万元的20分,5000元的10分,1000元的5分,1000元以下的不得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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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与宣传 (80分) |
向社会公开本团体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30分) |
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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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办网站(网页)上公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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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上公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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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公开(20分) |
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领导成员变更、创办内部刊物、大型赛事活动、对本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评优评先表彰活动、出国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创办实体(每项2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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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网站、网页、刊物 (30分) |
自办门户网站20分,自办网页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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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编发简报(每年不少于4期)10分 |
10 | |||||
社会 评价 (130分) |
内部评价(30分) |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评价 (20分) |
填写《会员评价调查表》,会员评价好的10分,较好5分,一般2分,差的不得分 |
20 |
||
填写《理事(常务理事)评价调查表》,评价好的10分,较好5分,一般2分,差的不得分 |
10 |
|||||
工作人员评价(10分) |
填写《工作人员评价调查表》,评价好的10分,较好5分,一般2分,差的不得分 |
10 |
||||
公众评价(40分) |
捐赠人评价 (10分) |
填写《捐赠人评价调查表》,评价好的10分,较好5分,一般2分,差的不得分 |
10 |
|||
社会服务受益人评价(10分) |
填写《受益人评价调查表》,评价好的10分,较好5分,一般2分,差的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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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评价 (10分) |
填写《志愿者评价调查表》,评价好的10分,较好5分,一般2分,差的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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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评价 (10分) |
一年中获得媒体正面报道一次得5分,满10分为止,负面报道一次扣5分,扣到10分为止,无报道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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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评价 (60分) |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15分) |
填写《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评价好的15分,较好10分,一般5分,差的不得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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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评价(30分) |
填写《登记管理机关评价调查表》,评价好的30分,较好20分,一般10分,差的不得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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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评价(15分) |
无相关部门负面评价的得10分,在此基础上,有正面评价的加5分,最高15分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