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0 05:22 字体:[ ]

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质监规发〔2011〕1号  2011年7月20日

各市质监局:
        为了规范江苏名牌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省名推委秘书处修订了《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名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名牌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不断提高我省产业和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名牌,是指经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名牌产品、制造业名牌产品、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服务业名牌企业和江苏区域名牌。
        江苏农业、制造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产品和制造业产品。
        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是指我省境内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显著的地域特色,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知名度,纯手工或借助工具制作的产品。
        江苏服务业名牌是指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名牌企业。
        江苏区域名牌是指我省某特定区域内优势产业群体企业共同拥有的,在该产业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集体名牌。
        第三条 江苏名牌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顾客满意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 江苏名牌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企业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江苏名牌的培育、评价、认定、宣传和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其秘书处设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关专家组织开展技术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苏名牌的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农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利税额等居全省同行前列;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三)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拥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五)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六)初级鲜活农产品必须获得省农委认定的“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申报产品在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范围的必须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第十条 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制造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产品在省内生产,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利税额等居全省同行前列;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三)产品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按照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管理体系,研发投入和技术开发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具有计量合格确认以上水平;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申请江苏服务业名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
        (二)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服务商标;
        (三)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居全省同行前列;
        (四)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并有效运行;
        (五)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六)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率达100%。
        第十二条 申请江苏区域名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成立了相应的江苏区域名牌管理机构。
        (二)地方政府对集聚区产业有相应的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完备的服务功能,建立了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产品研发或人才引进等公共服务平台;辖区内至少有1家与主导产业配套的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地方政府每年对产业集聚区投入递增幅度不少于10%;集聚区内主导产品生产企业数不低于60家,年销售规模不低于50亿元或同类产品全国市场占有率不低于30%,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三)已建立与主导产业关联的行业协会,能有效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同业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具有明确的行政或地理区域范围,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五)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主导产品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强,被认定为江苏省特色产业集群、江苏省特色产业基地或江苏省出口基地等。
        (六)集聚区内已形成一批名牌龙头企业,有3家以上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省级名牌产品的销售额占产业集群内同类产品总销售额的30%以上;有市场准入要求的企业100%获证;集聚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率不低于5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计量确认覆盖率不低于80%,有能源计量要求的,有3家以上能源计量工作示范企业。
        (七)集聚区内产品实物质量整体水平稳定,主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率不低于同期、同类国抽和省抽平均水平;产品质量顾客满意度不低于75分。
        (八)集聚区内产品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国家有推荐性标准的,80%的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联盟标准,且实施企业覆盖率不低于90%。
        (九)集聚区内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完善;企业研发总投入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每10亿元产值拥有的有效授权发明专利数不低于3件。
        (十)集聚区内企业诚信经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工作机制健全,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 江苏名牌申报条件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江苏名牌申请:
        (一)企业近三年连续经营亏损的;
        (二)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出口商品有不合格批次或被国外召回、通报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质量投诉或环境污染等事故,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信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规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发展潜力,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信用评价主要对企业质量信用、不良信贷、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重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一季度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当年度《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申报具体条件以当年《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为准。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江苏名牌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规定时间报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江苏名牌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江苏名牌的企业,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江苏名牌产品”或“江苏服务业名牌”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被确认的江苏区域名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符合本产业特点的《江苏区域名牌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审查符合江苏区域名牌标志使用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江苏区域名牌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审查结果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江苏区域名牌(区域+产品)”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江苏名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二十八条 对江苏名牌进行跟踪管理。《江苏名牌跟踪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如经营绩效严重滑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出口商品重大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等,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称号。
        已被确认的江苏区域名牌管理机构,如辖区内发生严重的区域性、系统性的质量、安全或环保等问题,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资格;已经被授权使用江苏区域名牌标志的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保等事故,当地江苏区域名牌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标志使用权,并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在有效期内,被认定为江苏名牌产品或江苏区域名牌的企业,可以在其产品、包装、装璜、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名牌产品或江苏区域名牌标志;在江苏区域名牌规定区域范围内的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同时使用江苏名牌产品和江苏区域名牌标志,均需注明有效期。江苏区域名牌标志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江苏名牌产品和江苏区域名牌称号、标志是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江苏名牌称号的,不得冒用该称号、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江苏名牌称号的、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该称号、标志;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江苏名牌称号、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江苏名牌称号、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称号、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名牌称号的,除撤销其江苏名牌称号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内不再受理江苏名牌申请。
        第三十三条 参与江苏名牌评价的工作人员,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接受企业招待、馈赠。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苏质技监质发〔2006〕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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