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6-29 09:09 字体:[ ]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
苏发〔2011〕15号  2011年6月29日


 

 

        为全面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建设任务,着力提升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在基层社会服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社区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家园、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在城乡基层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社区在社会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显著,承担的社会服务和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乡社区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强化服务,创新管理,推动社区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美好江苏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正确把握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社区建设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服务和管理体制,着力提升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把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坚持以党的建设带动社区建设,不断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坚持依法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深入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省情、尊重群众合理意愿的基层民主制度,提高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管理。牢固树立服务为先的理念,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大力提升社区为民服务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社区教育引导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协调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着力解决制约社区发展和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社区服务管理能力。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城乡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强化群众观念,尊重社区居民主体地位,提高居民群众参与热情。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共驻共建,形成加强社区建设整体合力。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目标任务
        (四)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目标任务。积极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着力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城乡社区建设水平。到2015年,全省90%的城市社区、80%的农村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
        ——社区管理体制更加健全。着力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村)委会为基础、社区管理服务站(综合服务中心)和综治办为平台、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城乡社区“一委一居一站一办”覆盖率达9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力争实现全覆盖。
        ——社区居民自治更加深入。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扩大居民参与,保障居民民主权利,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城乡社区居(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达95%以上。
        ——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切实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居民对社区服务满意率不断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局面逐步形成。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大力倡导社区志愿服务,全省城市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5%以上,农村占10%以上。
        ——社区文化生活更加丰富。积极推进社区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全面建成文化共享工程社区基层服务点,完善“农家书屋”功能,提升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城乡社区文化活动室覆盖率达100%。
        ——社区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全面加强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构筑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社区居民治安安全感达90%以上。
        ——社区工作者素质更加优良。不断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健全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考核评价和权益保护机制。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达80%以上,农村达50%以上。
        ——社区服务设施更加完备。加快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及功能达标率达95%以上。建立全省统一的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城乡社区信息化覆盖率达9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力争实现全覆盖。
        四、着力完善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制度
        (五)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城乡社区党组织要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领导社区管理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区稳定;指导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做好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六)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大力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强、科学发展能力强的党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党员干部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做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落实社区党员知情权,充分发挥党员在社区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民主多种实现形式,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七)强化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职能。社区居(村)委会要组织居民依法开展自治,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村)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召集社区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兴办各类服务事业,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互助、志愿服务;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化解社区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管理本社区居(村)委会财产,推行居(村)务公开;依法协助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提出相关建议;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驻社区单位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村委会还应当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完善社区民主制度。完善民主选举制度,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村)民会议或者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社区“两委”任期目标责任制,引导居民依法参与社区事务、财务和集体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社区“两委”成员述职评议。积极采用民意调查、民情恳谈、民事协商等有效形式,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各项民主权利。
五、积极创新城乡社区建设体制机制
        (九)推行社区“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服务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突出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强化社区居(村)委会职责,提高社区综合服务管理水平。按照“精街道(乡镇)、强社区”的要求,将人、财、物等直接下沉到社区,优化公共资源在城乡社区的配置。剥离社区居(村)委会行政事务,使其集中精力组织居民自治。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站和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是在社区层面设立的综合服务平台,要在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积极承接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等事项。社区管理服务站(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社区规模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每个社区都要设立综治办,综治办主任由社区(村)党组织书记或居(村)委会主任兼任,并配备专职人员。
        (十)实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防止社区居(村)委会工作行政化倾向。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不得转嫁给社区;凡依法应当由社区协助的事项,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社区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要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大力压缩针对社区的各种会议、台帐、材料、报表,规范面向社区的各类检查评比和创建达标活动,除国务院纠风办批准的江苏省党群和行政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各地执行统一的全省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标准,开展综合性的“和谐社区”创建活动。
        (十一)理顺社区各类组织关系。城市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定期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驻区单位等,讨论本社区重要工作事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居委会要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开展工作,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农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要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强村富民机制,为农民生产生活、增收致富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各地要研究制定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大力发展城乡社区志愿者队伍,主动为其开展服务和活动提供帮助。
        (十二)深化社区共驻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在职党员向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制度、党员志愿服务制度和党员社区表现评价制度;推行“社区兼职委员制”,由驻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兼任社区党组织委员,构建区域化党建格局。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委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进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居民开放,推动社区服务性、公益性资源共建共享。有关部门要把驻区单位履行共驻共建义务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在评比表彰时主动听取城乡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和居民群众意见。
        六、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优化社区布局规模。根据城乡建设规划,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社区居(村)委会范围,一个社区大体按照城市2000-3000户、农村1000-1500户的规模设置,加快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服务管理网络。
        (十四)强化社区公共服务。紧紧围绕实施民生幸福工程,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开展社区救助服务,让困难群众享有基本生活和服务保障;开展社区就业服务,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及设施功能;开展社区计生服务,免费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指导;开展社区文化服务,定期举办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社区教育服务,提升居民整体素质;开展社区体育服务,积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社区安全服务,增强社区社会治安和火灾防控能力。
        (十五)加强社区分类管理。根据各类社区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提高社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商品房社区要积极搭建居民互动交流平台,大力开展居民自治管理活动,着力提高居民参与程度。拆迁安置和保障性住房社区要充实社区工作力量,加大救助帮困力度,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老城区社区要加强安全设施改造和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居住环境。城中村(村改居)社区要改善公共服务条件,引导居民转变生活方式,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社区要强化驻区单位责任,积极推进社区社会化管理。切实加大对农村社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公共管理向农村辐射、现代文明向农村传播,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协调发展。
        (十六)增强社区维稳能力。加强社区调解组织建设,每个社区明确1名专职调解员,其中城市社区专职调解员由区级财政出资聘用。在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建立调解组织,发展兼职调解员,形成全面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大力推广“平安先锋工程”,建立党员维稳信息员、治安巡逻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社工服务员等队伍。深入推动“红袖标”工程,不断壮大群防群治队伍。加快推进社区安全技防建设,努力提高社区技防工作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十七)落实社区服务管理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派出机构以及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的服务管理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推行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网格化管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设岗定责、服务到户。要建立社区服务管理责任区制度,明确每位社区干部和相关人员工作责任,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自治管理,切实把服务管理触角延伸到每个小区、每个楼栋、每户居民,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格局。
        七、大力提升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十八)加强社区工作力量配备。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配备居(村)委会成员,城市社区由5至9人、农村社区由3至7人组成。对辖区人口较多、服务管理任务较重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社区工作人员。
        (十九)创新社区用人机制。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居(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经过民主程序,担任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帮助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二十)提高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积极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事社区工作,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统一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建立培训基地,加大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省、市每两年至少对县(市、区)、街道(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培训一次,县(市、区)、街道(乡镇)每年至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对其他工作人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切实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关心社区工作者成长进步。积极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发展党员,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成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大从优秀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
        八、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建设保障机制
        (二十二)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社区建设投入力度,将城乡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和社区管理服务站(综合服务中心)、综治办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以及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城乡社区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城乡社区建设项目引导资金增加到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社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积极争取驻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支持,引入民间资本,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社区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城乡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要加强社区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二十三)加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专项规划,加大建设力度,完善服务功能。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按照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15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由有关部门统一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每个社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服务中心,为城乡居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好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和工程验收等关口。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全程参与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经社区属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签章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乡镇)管理,归社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它用。对目前社区没有工作用房和服务设施或者不达标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新建、购买、置换、改造、扩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二十四)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社区信息化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按照“一处固定场所、一套信息设备、一名信息员、一套管理制度、一个长效机制”的基本要求,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社区的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及时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信息服务。省财政在城乡社区建设项目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支持社区信息化建设。
        (二十五)落实社区人员待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报酬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他社区工作人员报酬,按照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酬一般由基本报酬、考核报酬等构成,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由县(市、区)统筹,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发放到个人。考核报酬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村干部表现等确定。其他农村社区干部的报酬,由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党组织书记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所有城乡社区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障政策待遇。
        九、切实加强对城乡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各级要成立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协调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委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城乡社区联系点,要将社区建设绩效作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城乡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推进到位。
        (二十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城乡社区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党委宣传部门在加强城乡居民思想道德建设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积极发挥维稳作用,推进平安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管理的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推动城乡社区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城乡社区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主动参与城乡社区建设。
        (二十八)强化工作推进措施。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实践经验,认真分析城乡社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每年着力解决几个社区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党委、政府及社区建设指导协调机构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抓好社区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对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要加大宣传、表彰和奖励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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