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6-28 08:46 字体:[ ]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
苏发〔2011〕14号  2011年6月28日

 

 

        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发展最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最大的民生实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硬任务,是民生幸福工程的基础和核心。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决定》(苏发〔2011〕9号)关于“深入实施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制订出台具体方案,进一步明确重点,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实现”的要求,现就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富民优先为导向,以就业创业为基础,以农民增收、职工工资增加、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困难群体帮扶为重点,促进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收入普遍较快增加,让城乡居民切身感受到收入年年都有新提高、生活年年都有新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目标
        以2010年为基数,剔除价格因素,全省到2017年实现居民收入倍增。
        三、基本原则
        1.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居民增收提供坚实基础;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稳定人口增长,控制物价过快上涨,让改革发展成果为全省人民共享。
        2. 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协调。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增强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 总量增长与结构调整并重。坚持因地制宜、广辟渠道,着力增加居民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普遍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与生活质量;坚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实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幅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幅、农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低收入者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
        4. 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增强财税调节和社会保障在再分配中的作用,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增加民生投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支持居民投资、创业、置业,支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依法保障居民的财产权。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动员全社会力量关注弱势群体,参与扶贫济困和社会救助。
        四、重点举措
        突出农民、企业职工、中低收入者和困难家庭“四个群体”增收,拓宽就业、创业、投资、社保和帮扶“五大增收渠道”,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十大举措”。
        (一)推进就业惠民。充分发挥就业在居民增收中的基础性作用,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以上,培训城乡劳动者1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1.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促进就业的金融、贸易、产业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将就业岗位变化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扶持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对劳动者自谋职业以及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就业质量。健全失业评估和失业预警机制,强化失业调控。
        2. 帮助重点人群就业。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每年购买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3. 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到2015年形成“城乡一体、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平台,促进劳动力供求双方有效对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实现职业培训与就业工作的良性互动。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免费培训。帮助低收入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实施创业富民。坚持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居民增收的关键举措,最大限度地激发公民的创业热情,让更多的人通过创业增加经营性收入。力争年增10万人创业,带动80万人就业。
        1. 落实促进创业的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本省城乡居民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额限制。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和合同约定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将能够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鼓励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员和科研团队创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在三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 强化促进创业的资金支持。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并多渠道筹集创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加强信贷支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加快发展科技保险,鼓励担保公司开展科技担保业务,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支持科技型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运营正常的,给予水电等创业运营经费补贴。
        3. 优化创业服务。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公共创业指导中心。完善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论证、推介机制,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利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星火培训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及创业见习(实训)基地。
        (三)促进农民增收。把农民收入倍增作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重中之重,实行农业、就业、创业、物业“四业”富民,加大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保障“四保”惠民力度,健全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强农惠农政策体系,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形成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长效机制。
        1. 促进现代农业富民。大力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综合收益。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粮食丰收科技工程,大力发展设施园艺业、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积极发展生物农业、智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培育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支持每个县(市)建设一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财政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农户增收明显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扶持。完善农业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2. 促进农民增加工资性收入。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和农民创业服务制度。实施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统筹农民培训补助资金,推行普惠制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制度,每年转移农村劳动力25万人以上。实行城乡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全覆盖,建立合理的工薪增长机制。支持各类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吸纳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发展富民合作、劳务合作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其参与城乡建设、社区公共设施维护及管理等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的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健全合作社盈余分配、内部积累、成员优先用工和风险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成员分红比例。
        3. 促进农民创业增收。组织实施“百万农民创业工程”和“农民工凤还巢”、“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等创业计划,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农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点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免费给予相关创业政策、管理知识、创业能力及技术的培训。落实鼓励农民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初创小企业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到位期限。制定促进农民创业贷款政策,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向创业农民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拓展到农民创业者。
        4. 促进农民增加土地等财产性收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的有效实现形式。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积极探索赋予农民房屋完整产权,使农民在房屋出卖、出租、抵押、继承等流转中增加财产性收入。推进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增加农民股份合作收入。完善征地制度,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退出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与农产品价格挂钩增长机制。
        5. 增加农民政策性补贴收入。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政策,加大粮食收购金支持力度,确保售粮款及时兑付。落实种粮、农资综合、良种、农机购置补贴,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补贴政策,新增补贴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向产粮大县、产粮大乡、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倾斜。加大高效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民就业创业、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实事工程、一事一议等专项资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粮食价外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将高效农业、农业产业化等项目财政投资以股份形式量化给农民的分配机制。研究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办法。
        6.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大力发展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为农服务型、异地发展型、休闲观光型等村级集体经济。设立财政引导资金,支持村集体在经济开发区或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集中区建设标准厂房,扩大村级集体资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所缴纳税收的市县留成部分,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村域范围内新发展的二三产业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商引资落户到县乡工业集中区和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以及村帮助能人大户、返乡创业人员兴办的项目,新增税收市县留成部分,由市县财政按规定予以一定比例奖励。
        7. 加大农村金融支持力度。健全信贷资金投向“三农”的激励机制,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和业务发展的政策支持,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农民房产抵(质)押贷款试点。支持现有担保机构开展涉农担保业务,鼓励各县(市、区)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探索“信贷+保险”的新型信贷模式,推广保单质押贷款。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适当提高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完善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
        8. 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稳步推进中心镇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联动,深化户籍、土地、金融、社会管理等改革,推动有条件的农民有序转为市民。大力推进村级“四有一责”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实施信息惠民工程,为农民增收提供现代信息服务。
        (四)提高职工工资性收入。在促进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健全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1. 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发布行业性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定期发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原则上不低于12%。完善企业薪酬调查、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形成以一线职工为重点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缩小一线职工工资与经营管理者收入的差距,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发布有毒有害岗位和中夜班津贴的指导标准。
        2. 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机制。依法保障职工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职工50人以上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50人以下企业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覆盖,全省建有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达95%以上。强化工资支付预警,重点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建立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推行工程款与职工工资分离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健全企业欠薪保障应急周转金制度,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
        3. 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增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年增幅原则上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严格德能勤绩廉考核,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兑现。调整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住房补贴政策。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五)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鼓励支持居民依法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使之成为居民增收的重要增长点。
        1. 鼓励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化。完善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物权管理办法改革,明晰居民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坚持房屋拆迁市场定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等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构建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鼓励通过动产、不动产投资,将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转化为经营性产权,开展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质押、抵押融资,依法增加红利、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2. 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支持居民经营性产权自由流动、交易。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鼓励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培育专业理财机构,发展个人理财行业,引导资产管理、融资、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参与交易活动。
        3.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引导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消费金融创新,开发储蓄、债券、保险、股票、期货、基金、外汇、黄金、信托资产等金融产品,推出适合大众需求的投资少、稳健型、多样化的金融理财产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和财务公司。规范发展民间金融,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放宽居民投资领域,降低投资门槛和交易费用。普及理财知识,增强居民投资理财能力与风险防范能力。
        (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着力扩大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推动城乡、区域、行业社会保障衔接,提高居民收入的含金量。
        1. 扩大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新农保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农合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农民纯收入的3%、财政补助不低于筹资的8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率,苏南不低于95%,苏中、苏北不低于90%。重点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非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逐步将所有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补贴引导、公益捐助、慈善帮扶等措施,帮助断保人员续保缴费。
        2. 完善保障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鼓励实行城镇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制度的衔接机制,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提高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提升社保基金的保障能力。
        3. 提高保障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年增长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建立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30%以内。建立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吸引参保农民选择较高档次新农保缴费标准。逐步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生活补贴标准。健全失业保险待遇与物价上涨、经济发展挂钩联动机制。逐步提高生育保障待遇水平。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七)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强化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惠民措施,着力减轻居民在上学、看病、养老等方面的负担。
        1. 完善助学扶困机制。建立各级各类学校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各类教育经费保障标准。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2. 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倾斜。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行普通门诊救助、特殊门诊救助,重点救助重大病患者。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3.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加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15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力争实现居家养老网络服务全覆盖,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占老年人口数比例达到3%,老年人普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各类老年人优待措施,提升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全面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对百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尊老金。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60-69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八)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覆盖城镇家庭总户数40%,住房保障家庭占城镇家庭总户数比例达20%,全面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解决城市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租住困难。
        1.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2. 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配建或从市场收购小套型二手房的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供应量,实现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及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尽保。推行“租售并举、先租后售”的共有产权模式,实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保尽保。
        3. 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完成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任务,实施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盐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推进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认真落实货币化安置政策,并提供限价商品住房,满足城市棚户区改造家庭的购房需求。
        (九)深入实施脱贫奔小康工程。完善扶贫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扶贫措施,加快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努力实现全省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1. 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帮扶和自力更生相结合,更加注重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综合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011年实现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研究确定新的扶贫标准,建立符合区域实际、具有江苏特点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实现由消除绝对贫困向缓解相对贫困的转变。
        2. 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拓宽低收入农民增收渠道,加大信息、技术、物资和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政府购岗等办法,促进低收入农民就业,力争使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农户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引导低收入农户发展高效农业、特色农业和家庭工副业项目,引导低收入农民参加专业合作、劳务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等合作组织,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能人大户帮助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
        3. 构建长效帮扶机制。增加扶贫资金投入,省级各类涉农资金安排向经济薄弱地区和低收入农户倾斜,地方各项涉农资金和项目优先落实到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继续实施对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发放小额扶贫贷款的政策,以县为单位放开贷款规模,省级财政给予贴息、奖励和损失补偿。各级财政对低收入人口在农村各项保障和保险中的个人出资部分予以资助。继续实行“五方挂钩”帮扶,派驻扶贫工作队(组)赴重点地区帮扶。动员组织工商企业参与村企挂钩帮扶,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经济,带动农民增收。
        (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健全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1. 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低保标准提高与当地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现低保城乡一体化。
        2. 加大对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提高困难老年人福利水平,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45%、50%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纳入财政预算,研究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完善计划生育居民年老扶助和救助制度,逐步调整城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和城镇无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标准,提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补贴标准。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多渠道安置孤儿,建立待遇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孤儿养育标准,确保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增长10%。完善困难残疾人扶助制度,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向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
        3.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制定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完善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水平和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及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生伙食标准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4. 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捐助,对捐赠款项按规定予以税前列支。科学设计慈善项目,积极创新募集方式,大力发展冠名慈善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把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作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各级党委、政府成立居民收入倍增计划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及时研究倍增计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倍增计划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为城镇居民增收的牵头单位,省农委为农民增收的牵头单位,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政策支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民生投入力度,省级财政支出70%用于民生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并与工作业绩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新增社会公共服务资金和项目向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弱势群体和基层倾斜。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公共服务投资主体和投资模式多样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民生事业。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实施倍增计划的统计监测与考核评价体系,把实施倍增计划纳入科学发展评价、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之中。制定倍增计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将倍增计划政策落实和机制保障、监测指标达标及重大举措实施情况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省对市、市对县的年度考核机制。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初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倍增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市、县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省委、省政府每年组织检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听取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居民收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倍增计划实施、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坚持正面宣传,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的作用,加大对实施倍增计划、增加居民收入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倍增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落实促进倍增计划的各项工作措施,坚决兑现省委、省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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