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14:26 字体:[ ]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关于
印发《江苏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13号  2011年4月28日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沿海开发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作的要求,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我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办制定了《江苏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作的要求,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我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建设资金来源。示范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中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在2010年-2012年三年对我省投入的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我省地方政府(省、市、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和地方分成的新增费,不足部分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各计其效”的原则,统筹使用地方其他土地整治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
        第三条 示范建设资金的管理部门。中央专项资金与省级配套资金(以下简称“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办负责筹集与使用管理;市、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市县示范建设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国土、沿海开发主管部门按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项目及配套比例、配套金额负责筹集与使用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示范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预决算审查、验收组织等工作;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沿海开发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沿海开发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预决算审查、项目验收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 示范建设资金的支持范围。示范建设资金主要支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包括重大工程与示范项目两类。重大工程以增加农用地面积、形成耕地资源储备为主要任务,在我省沿海滩涂开发中选择部分滩涂围垦重点项目;示范项目主要是选择规模较大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
        对重大工程项目,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其中省级补助按《省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2号)执行,其余投资由市县示范建设资金配套到位。对示范项目,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只对土地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进行补助,严格执行《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拆迁补偿和建新安置等费用由市县示范建设资金配套到位。
        第五条 示范建设资金的分配。根据省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江苏省部省合作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对重大工程项目,由省沿海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对示范建设资金进行分配,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补助规模和市县示范建设资金配套规模;对示范项目,由省国土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及中介机构对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及预算进行审查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补助规模和市县示范建设资金配套规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凡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办、省财政厅批准。
        第六条 示范建设资金的拨付。省国土厅、省沿海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有关市县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预算方案确定年度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报省政府同意后,分年拨付至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级建设单位。项目预、决算审查费,工程监理费编入项目预算,暂不下达市县,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沿海办会省财政厅与受托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直接支付相关费用。
        项目开工后,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拨付项目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并预留15%左右的工程尾款,剩余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可拨付部分工程尾款,同时应预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沿海开发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进行项目初审,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付。
        市县示范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对市县示范建设资金不能按要求拨付到位的,将暂缓该项目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示范建设资金的项目法人管理。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沿海开发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示范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省以上示范建设资金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办公楼建设等支出。
        第八条 示范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沿海开发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监督与检查;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示范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