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4-26 10:37 字体:[ ]

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68号  2011年4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促进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还存在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超出国家和省下达指标扩大实施规模以及拆迁补偿安置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亟待加以规范。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工作方向、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有序地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水平。
        二、坚决维护农民权益
        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得益、农民满意。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确保农民有效参与。补偿安置、建新规划、住宅设计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告、公示和论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不搞强拆强建。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被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办法,妥善解决其居住、就业、保障等问题。对因补偿安置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暂停挂钩试点,并督促其整改规范。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及农村土地整治中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及利益分配的,项目所在地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取得相关权益人认可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等要及时依法办理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三、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增减挂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严格控制挂钩规模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意愿等方面情况,依法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并依据规划严格控制农村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试点规模与范围,逐年按计划分步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减挂钩试点规模不得突破国家有关规定。
在增减挂钩中,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先安置后拆迁”、“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在拆迁前落实好安置方案,做好安置房建设等工作,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要抓住复垦规模引导、项目验收跟进、建新规划落实等主要环节,确保完成复垦任务。
        严格规范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各地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实施试点,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要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增减挂钩试点严格控制在周转指标内。科学高效使用挂钩指标,优先保障建新安置区和农村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用地等农村建设。用于城镇建设的挂钩指标要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用地控制标准,切实提高指标的使用效率。
        严格挂钩试点管理。各地经批准开展的增减挂钩试点,要严格按照项目区管理规定,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严格拆旧复垦项目管理。全省挂钩拆旧地块按规定参照占补平衡项目库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建库、单列考核、封闭运行”。挂钩复垦项目均应编制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加强复垦整理土地的后续管理,经验收合格的复垦整理土地,要建立台账,纳入土地执法监察巡查范围,并要落实耕种单位或个人,杜绝荒芜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区建设。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区建设。要按照部省协议的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规模140万亩,新增耕地14万亩。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实施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各个阶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办法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投入保障机制和后续管理机制,确保新增耕地质量逐步提升。
        五、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事关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分类使用,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结余指标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额返还农村。
        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工作,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行有效监控。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加强动态巡查,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省国土资源厅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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