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2-18 11:25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16号  2011年2月1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孤儿保障体系,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更好地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最弱小、最困难的社会群体,也是最需要社会呵护和关爱的群体。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相继出台了孤儿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一系列保障措施,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要求,不断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祖国的蓝天下快乐成长。
        二、认真落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积极拓展孤儿安置渠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以孤儿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目标,积极探索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养育模式。一是强化亲属监护。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三是积极开展家庭寄养。选择抚养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四是依法开展收养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开展弃孤儿童的国内收养,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得到良好抚育、妥善安置。
        (二)着力完善孤儿保障体系
        1. 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增长机制。在2010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各地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基础上,省级财政从2011年起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90元、135元、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2. 进一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孤儿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推进孤儿手术康复工作,实施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真正缓解孤儿的医疗困难。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3. 努力完善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适龄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他们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4. 加强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的,各级政府应鼓励帮扶他们实现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的,可按“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应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于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加强孤儿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5. 切实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要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予以优先安排。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给予资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后,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给予优先安排。
        (三)努力提高孤儿专业保障能力
        1.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人口或孤儿较多的县(市)要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解决。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有关手续时要给予便利。
        2.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专业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3. 建立区域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在整合儿童福利机构专业资源基础上,各市、县(市、区)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孤儿养育状况的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为孤儿成长提供服务和支持。积极开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辐射有需求的家庭和社区。
        三、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其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方面,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孤儿保障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部门协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机构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人口计生、审计、税务、监察、残联等部门要把孤儿保障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孤儿保障工作。
        (三)社会参与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营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公益项目、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大力支持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等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努力把我省孤儿保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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