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12-27 15:13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178号  2011年12月27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爱的特殊弱势群体。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安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生活照料、教育矫治、医疗康复、安置回归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来看,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和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受当前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等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创造良好环境,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
        (三)目标任务。全面开展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及时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教育培训、医疗救治、心理辅导、返乡安置等服务。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集中救助、社会发动、源头预防等措施,到2012年底,力争实现我省城市街面基本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三、全面落实救助保护工作政策措施
        (一)加大主动救助力度,提升救助保护效能。公安机关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求助电话或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民政部门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发现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及时做好公安等部门护送来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等相关工作。城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在城市繁华街区、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大的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牌、宣传栏,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引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遵循“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原则,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要完善定点医院制度以及转诊制度,对于病情严重确需转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同意后,实施转院治疗。
        公安、城管、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常态化街面联合巡查,对露宿街头、桥涵、公园等区域的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防止其出现意外。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拐卖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社会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健全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强化监护责任,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必要时公安机关要予以协助,确保返乡途中安全;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完善跨地区接送机制,按照方便、快捷、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强各地区之间特别是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紧密协作关系,强化流出地政府职责,开展“接流浪孩子回家”专项活动。流出地民政部门和救助机构要主动与流入地联系,及时接回流浪未成年人,并且负责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跨地区接送确需在第三地停留或换乘的,当地民政部门和救助保护机构要予以协助。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于社会群众或机构组织发现或捡拾的无人照看婴幼儿,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查找婴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护送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抚育,不得交由捡拾群众或机构组织抚育。
        (四)做好教育矫治,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民政部门的救助保护机构要为受其救助保护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流浪长效机制。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与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积极开展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难儿童的帮扶工作。要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将社区家庭教育、社区儿童教育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技能;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杜绝因贫辍学、失学现象。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监控机制,及时掌握本地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情况,认真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着力构建救助保护工作网络
        (一)加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健全救助保护服务网络。各地要加大投入,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完善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功能。积极构建救助保护网络,2012年底前,各县(市)均要建立健全具备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功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达到国家等级要求。要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依托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工队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完善救助保护功能,提升救助管理水平。民政部门和各救助管理机构要继续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工作制度,转变工作方式,改进管理办法,提高服务水平。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切实尊重、体贴、呵护流浪未成年人,安排好生活照料和特殊看护,形成完善的分类救助保护制度。要积极探索“类家庭”、“类学校”、家庭寄养、全天候救助中心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功能的救助保护模式,加强社会工作和专业岗位设置,积极引入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发挥专业工作方法在个性化管理、柔性化服务等方面的特长,提高救助保护效果。公安部门要在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立警务室或确定警务联络员,负责核实身份,维护治安秩序等。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增强救助保护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救助保护机构领导班子,选调学历层次高、专业素养好的同志从事救助保护工作,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化用工、公益岗位等方式引进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要加强政策法规、思想道德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工作队伍。
        五、建立健全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评价范围,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作联动,进一步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共同落实好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增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合力。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救助、临时安置、医疗救治、接送返乡、教育矫治等专项救助经费和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救助任务重的地区继续给予补助。各地财政要在现有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救助支出,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三)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大力倡导通过慈善捐赠、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行动;积极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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