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12-26 15:22 字体:[ ]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车船税征收
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5号  2011年12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全省车船的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车船税的税收减免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外,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

单位

年税额标准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2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元

4.0升以上的

3600元

商用车

客  车

中型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至20人,包括电车

大型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

质量

每吨

6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30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6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60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机动

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元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5元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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