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03 14:30 字体:[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11〕50号  2011年11月3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有持续稳定的集体收入,是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三资”是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监管模式,规范处置行为,有效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但也有一些地方农村集体“三资”权属模糊、底数不清、监管缺位,没有充分发挥促进集体增收的作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第一,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要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实行“阳光操作”。第二,健全制度,规范操作。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各项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运营安全、保值增值,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第三,探索创新,管好用活。大力发展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等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积极探索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承包制等多种经营形式,创新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提高经营效益。第四,集体增收,农民受益。把促进集体增收和农民得益受惠作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合理使用农村集体“三资”增值收益,一部分用于发展改善民生的村级公益事业,一部分用于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充分调动农民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三、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
        (一)建立产权登记制度。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彻底清查,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存量、种类和分布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账内集体资产,要进行实地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有账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对有物无账的资产,要按照评估价或市场价及时入账。已经开展清产核资的地方,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在强基础、促规范上下功夫;没有开展的,要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部署,力争在2011年底前完成。结合清产核资,全面梳理农村经济合同,查清合同履行情况,对违反法规政策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要依法予以变更。
        严格执行《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在全面清理核实、界定权属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发放由省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详细记载农村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等情况。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权属。产权登记工作由市统一组织,县具体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收入管理,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规范财务开支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定期进行财务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金。
        (三)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实行动态管理。落实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产权制度改革等都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对于国家补助、一事一议、捐赠等形成的集体资产,要明确权属和利益分配关系,严格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四)完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登记制度,对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等集体资源进行逐项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加强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土地征用补偿费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
        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
        (一)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各项制度,支取资金实行“双印鉴”监管,印鉴由代理机构和村集体各保管一枚。规范收支凭证,入账的财务票据要合法有效,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结算时,要按规定使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乡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内部结算凭证管理,做好票据的领用、核销工作。
        各级农经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会计委托代理制,健全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明确会计委托代理范围,完善委托代理程序和会计代理账务处理程序。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要与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农经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代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逐步将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纳入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系统统一管理。建立部门责任制,落实好工作经费,健全工作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
        (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健全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要制定相关经营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对村级公益性资产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有效运行。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利用“四荒”等自然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一村一品”以及“农家乐”、生态休闲等观光农业。充分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复垦节余土地等,发展物业经济。
        (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县、乡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离任要进行离任审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村级举债行为。村级举债实行申报审批制,必须严格遵循拟定方案、民主决策、申报审批、实施跟踪的程序。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偿还”的原则,由经手人负责偿还。强化村级不良债务监管,建立村级债务统计报告和预警制度,对2010年底前形成的村级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全面建立债务台账。实行村级举债问责制,对2011年11月1日以后发生不良债务的村,必须追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必须足额安排项目资金,不得要求村级提供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安排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严禁村级举债保运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村级集体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健全落实县乡领导干部制止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把制止村级不良债务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化解公益性债务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励和补助。
        五、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民主化
        (一)实行民主决策,强化民主监督。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公益事业建设等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要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且决议要公开,实施结果要公开,充分发挥党员和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保障村民主理财小组权益,定期开展理财活动。村级财务状况要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民主管理机制。大力推进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备改革条件的地方,要坚持依法办事、维护稳定、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抓好资产量化、成员身份界定等关键环节,积极稳妥推进。已经改革到位的地方,要着重强化管理,规范运作,提高集体资产运营质量,实现保值增值。
        (三)健全网络信息体系,创新财务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县(市、区)要在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设立县级网络监管平台,乡镇、村设立服务终端,与县级平台联网,县、乡、村实时监督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情况。村设立电子触摸屏,方便农民群众随时查询村级财务状况。建立网络系统岗位责任制,健全并落实网络监管系统安全和病毒防范制度,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安全。
        六、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关系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发展现代农业、农村工业结合起来,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与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统计、审计、考核和评估管理等工作,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各类合同文本制订、鉴证、管理、服务和督查等工作,切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项制度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面上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具体意见,结合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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