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10-10 08:44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143号  2011年10月10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优势,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促进行政调解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进一步拓宽行政调解工作领域,不断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大力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大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创造更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1. 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2. 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 平等原则。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4. 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5. 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和程序
        (一)工作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当前,要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以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予以解决。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二)调解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纠纷,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是政府工作部门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该部门或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要求,也可向同级“大调解”工作机构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2. 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2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2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或“大调解”工作机构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
        3. 调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签订调解协议书。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调解时限。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应及时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每季度要对行政调解工作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将统计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负责行政调解的机构承担。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其调处情况应及时报告;年度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送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通报。
        (二)考核评估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分值权重,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公开运行制度。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流程和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及其行为规范,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信息宣传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调解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重视和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报送,对重要、典型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要采取专报形式及时上报。
        (五)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完善与人民法院在调解、执行等工作环节的联动机制,落实重大复杂案件通报制度、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做好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需要行政、司法机关共同调解的行政案件有关工作。
        五、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式方法
        (一)坚持预防在先。行政调解工作要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制定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预案,并建立重大行政争议预警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二)注重调解效果。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作,探索组建专业性调解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实施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三)强化科技支撑。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开发建设行政调解信息化平台,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探索利用视频系统进行调解,推行多部门联动的电子调解方式,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调解效率。
        六、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争议;注重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行政调解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牵头作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调解情况检查考核。对工作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和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大力培育行政调解工作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作用,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把调解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工商、价格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行政调解程序,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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