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27 10:30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7号  2011年1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现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需要明确具体实施办法的事项,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意见,指导督促各地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加以推进,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使适龄儿童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

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理顺管理体制
        1.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妇联)
        2. 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加大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贯彻力度。(省法制办、省教育厅)
        3.以县为单位制订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明确5年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2011年3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省教育厅)
        4. 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省教育厅)
        5.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6. 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妇联)
        二、扩大教育资源
        7. 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举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8.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9.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10. 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逐步使全省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园标准。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1.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年度创建规划,省、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自2011年起,新设幼儿园须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12. 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三、加强经费保障
        13. 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4. 从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奖补专项经费,重点对经济薄弱地区达到规定办园标准的新建农村幼儿园给予奖补。各市、县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5. 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6. 完善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7. 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 2011年起,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给予资助。各市、县(市、区)财政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提升师资素质
        19. 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20.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修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保证公办幼儿园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21. 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2. 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省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3.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建设,发展幼儿高等师范教育,扩大免费幼儿师范生试点,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 到2015年,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全省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25. 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办法。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享有在编教师同等的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6. 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27. 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五、规范教育管理
        28. 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小学化”倾向。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省教育厅)
        29. 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办幼托班,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人口计生委)
        30.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
        3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32. 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创建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予以表彰。(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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