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7 15:37 字体:[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中小合作〔2010〕491号  2010年7月12日

各市、县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特色产业,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我委决定开展创建“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工作。现将《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认定办法做好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的创建工作。

               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企业集群、产业集聚的发展目标,在全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是指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对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产业集聚区,包括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区等。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区的认定和指导工作,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申报和相关管理工作。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管理规范。产业集聚区须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并已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公司化运作,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达标。

  (二)集聚效应显著。主导产业产出占比60%以上;产业集聚区上年项目投资强度160万元/亩以上;年营业收入160万元/亩以上;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强,拥有60家以上的相关企业。

  (三)产业竞争力强。主导产业规模在全国同行位居前列,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主导产业技术含量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成长性好,近三年保持15%以上的年增长速度;已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区域品牌。主导产业规模在全国同行位居前三位、相关联企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大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总量规模可适当放宽。

  (四)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设有1家以上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5个省级以上知名品牌。

  (五)节能减排达标。产业集聚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区内龙头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六)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具有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所在地政府在规划、政策、服务等方面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大。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 示范区由集聚区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由省辖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复审后,报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产业集聚示范区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产业集聚区近几年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配套及当地政府政策扶持情况等;

  (二)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申请表;

  (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法人资格证明;设立集聚区的批复文件;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文本及县(市、区)政府批准规划实施的文件。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如实填报。

  第七条 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审定后予以发布。对批准单位授予“江苏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称号并授牌。

  第八条 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区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区申报工作。

  第十条 获得认定的示范区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填报有关数据资料。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将定期组织对示范区的复审抽查,实行动态管理。复审不合格者须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示范区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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