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7 16:17 字体:[ ]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0〕90号  2010年8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一)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着力培育骨干服务机构。制订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星级认定办法,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绩效。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业绩奖励等方式,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到2012年,全省基本建立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导、商业性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

  (二)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信息网站,为中小企业搭建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一批产品设计、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大力发展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举办一批依托重点产业集群的专业性品牌展会,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出台贸易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发挥各级、各部门驻海外机构的作用,积极提供国外市场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展各类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多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四)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省内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并在中小企业发达、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五)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中小企业授信制度,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要将中小企业贷款执行情况纳入各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的评估内容,对小企业贷款单独管理、单独考核。各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增长率,应达到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水平。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省级财政对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小企业贷款给予5‰的风险补偿。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认真执行财政部有关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政策规定,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及时予以核销。

  (六)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全力推动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加快上市进程,实现中小企业多渠道成功上市。有条件的市、县(市)对上市成功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涉及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发生的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债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及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股权交易和创投资金退出提供服务。

  (七)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政府出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逐步扩充资本金。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制订并不断完善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办法,促进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激励和风险补偿办法,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增加资本金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以省再担保公司为龙头,建立市、县担保公司共同参与的全省再担保网络体系,加强银保合作,完善再担保机制,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再担保规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建立相应资金,为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资金支持。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及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三、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八)支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新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和实施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创立企业品牌,维护商标信誉,通过科技创新与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中小企业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省级专利资助资金按规定予以补助。

  (九)支持中小企业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扶持中小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及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制订和实施人才引进计划,引导高端技术人才向六大新兴产业集聚。引导支持中小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业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法律、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领域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

  (十)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在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中,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规模、市场前景好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集中财政、金融、科技、土地等资源,支持其做大做强。市、县(市)要根据区域产业特色,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行业骨干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支持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推广应用。

  (十二)构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加快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引导和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联合,支持建设省中小企业国内技术转移平台、国际技术转移平台和科技成果对接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化。支持设立中小企业海外技术合作中心,帮助中小企业跨国配置科技资源。省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享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优惠政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十三)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培育一批省级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支持重点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实施品牌战略,提高特色产业比重,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

  四、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四)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按照科学、规范、精细、效能的要求,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引导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十五)加强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用3年时间,对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轮训。

  (十六)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各级财政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七)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逐步增加省级中小科技型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开展技术创新,改善集聚发展、规模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环境。省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资金,应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相应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十八)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4.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务机关应及时指导企业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5.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6. 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7. 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九)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场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方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盘活存量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集聚区、工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高成长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要优先供地。对符合条件并纳入省重点培育高成长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等重大项目优先供地。

  (二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补贴。重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十一)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发的自主创新产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机会。推动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

  六、强化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人民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三)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赋予的工作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工作激励机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市),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二十四)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省统计局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及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文件规定,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中小企业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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