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13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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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海洋渔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海管〔2010〕26号 2010年5月10日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接连发生5起较大级以上海洋渔船安全事故,死亡(失踪)41人。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为坚决遏制渔船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就做好当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从事渔业生产行为
(一)立即组织以打击套牌、违规涉渔“三无”船舶为重点的海上联合执法行动。5月中旬,省局将联合公安边防等部门,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套牌、涉渔“三无”船舶。对海上查获的违法涉渔船舶,一律异港扣押严处;在港口查出的违规渔船,在整治没有到位前,禁止其出海作业。并将海上安全检查工作纳入对渔政渔港机构的考核内容。
(二)立即开展以清理整顿异地作业渔船和10人以上重点渔船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9月15日前,完成60马力以上渔船的普查登记,更新10人以上重点渔船数据库;摸清异地作业渔船情况,建立异地作业渔船数据库。每条渔船都要建档登记,注明船舶概况、存在的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当地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渔业管理部门要签字盖章,并上报省局。
(三)立即开展以规范渔船标识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自5月15日起,集中开展渔船标识的专项整治。渔船应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凡不符合渔船标识要求和出海生产条件的渔船,渔港监督机关不予出港签证。对未按规定标识、假标识、随意涂改标识的渔船,依法予以查处,并按规定取消或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整治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二、切实加强渔业船舶管理
(一)规范异地渔船管理。对于异地作业渔船,要按照船籍港管理的原则,延伸管理网络,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异地作业渔船超过100艘的,船籍港地政府必须在作业地设立监管机构。生产作业地政府要负起协助管理的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船籍港地政府。
(二)杜绝渔船异地挂靠。所有挂靠渔船要在9月30日前迁回船籍港。对没有回迁的,将追究被挂靠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整顿渔船私下买卖。对于私下买卖的渔船,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坚决杜绝出海生产,并在6月底前补办手续;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严处出现安全事故的,将一并追究原船主的责任。沿海各市要建立渔船交易中心,以规范渔船买卖行为。
(四)规范渔船租赁行为。渔船租赁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在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不办理手续,出现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原船主的责任。
(五)加强渔业辅助船(收鲜船、运输船、养殖船等)监管。严厉查处渔业辅助船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严厉查处养殖船违章搭员和渔船非法从事非渔业生产活动的行为。
(六)加大对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管力度。严肃处理无证修造船的违法行为,对无证造船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处以罚款,并报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对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要从重查办。
三、全面提升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组织化程度
(一)严格执行渔业船员准入制度。加强辖区内渔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加快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建设。渔业船员未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船工作。从严控制渔船雇佣外地劳力。对违规的渔船船长依法严处。
(二)严格执行渔船编组生产制和“定人联船”制度。对拒不执行编组生产管理制度,不按规定保持正常通讯联络,不与编组组长保持通讯联系的渔船,应当严肃处理。全面推行滩涂养殖和海洋捕捞生产“三化五覆盖”经验,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业主)从事渔业生产。
(三)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生产。所有渔船均应在规定航区内生产作业。(1)遇有六级以上大风,6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生产;(2)遇有七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生产;(3)遇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生产。已在海上生产的渔船听到大风警报或遇到相应级别大风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抗风措施提前就近避风。
四、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一)加快推进渔船安全信息系统建设。5月底前,各地要将渔船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统一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11月底前,基本完成渔船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和调试工作。12月底前,逐个单位检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各地要按这一时间节点,抓紧展开工作,以市县政府投入为主。年底前省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对检查合格的,将在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60马力和10人以上(含10人)重点渔船必须强制配备防碰撞和定位终端。
(二)加快解决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问题。农业部的要求,从明年起渔政执法机构中自收自支单位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各市、县要加大这项工作的推进力度,省局将赴各地开展督办。
(三)认真落实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凡是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渔船和人员,必须全员足额保险。海上从业人员每人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对海洋渔业船舶业主以及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责任保险的,应当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四)强化应急救援。各地要建立、完善渔业海上救助体系,落实救助专项资金,及时兑现救助补助,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省局将建立渔业系统海难救助队伍,于6月份举办海上搜救演习,并加大对救援船只的经费投入和补贴,将各单位的救助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确保渔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渔业安全管理中,乡镇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村社应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渔船船长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在总结渔船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他行业安全管理的有效举措,探索实施渔船船长扣分制度、渔船黑名单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省和沿海市、县海洋渔业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处室,重点海洋渔业乡镇要建立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所有海洋渔业乡镇都要设立渔船安全协管员;一级以上渔港必须设立渔港监督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大力促进渔民协会、船东协会的发展,使其在渔业安全管理上,特别是在渔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渔业安全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变。
(四)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强化登船检查督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每月组织安全检查不得少于1次;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每半月组织安全检查不得少于1次;乡村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不得少于1次;海洋渔业企业和渔船经营者应在每次渔船出航前进行安全检查。
特此通知,请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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