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0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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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61号 2010年5月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查报批须依据国家、省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程和规范进行。
第二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审查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省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县、乡三级。
纳入省辖市中心城区的区可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辖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不需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省辖市所辖区范围内,跨中心城区和郊区的乡(镇、街道)以及未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乡(镇、街道),需单独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场、盐场、林场、渔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按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定位和目标以及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与规划实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 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3. 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4.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5. 对县级土地利用的控制;
6. 重点工程安排;
7. 规划实施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 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3. 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4. 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5.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十三条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 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2. 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3. 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4. 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5.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其规划大纲由省国土资源厅初审通过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未通过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其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需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集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规划文本及说明;
2. 规划图件;
3. 规划成果数据库;
4. 规划成果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情况;
6. 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十八条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规划说明;
2. 规划图件;
3. 规划数据表格;
4. 规划成果数据库以及征求意见情况;
5. 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十九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同步形成成果材料,数据库必须符合《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可采取书面或会议形式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可采取书面或会议形式征求专家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审查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可要求有关地方补充提交材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审查后认为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可要求有关地方对规划作出修改。
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审查结论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全省新一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报批按本办法执行。本文下发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66号)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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