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01 14:40 字体:[ ]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采集

             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工商消〔2010〕110号  2010年4月20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信息,有效防控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信息,认真做好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对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咨询和质询,有效防控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

  一、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部门。

  各级消保(12315单设)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工作,县级以上消保机构(12315单设)要确定专(兼)职信息采集员,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记录、分析和汇总,及时为辅助领导决策和防控食品安全事故提供各种食品安全信息。

  (二)信息采集渠道。

  12315受理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互联网和国内各主要食品安全网站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相关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发布的食品风险监测和预警信息、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布或通报的食品监测和抽检信息、国外重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召回信息等。

  (三)信息采集内容。

  1. 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国、全省和本地区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2. 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和风险评估所获得的反映本地区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上级工商机关、本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的食品安全监管或专项整治的工作信息,或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获取的工作信息,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12315受理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的、媒体向社会披露的食品安全动态信息。

  4.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国内外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特别是发生在我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环节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信息分析

  (一)信息采集员要善于从采集的信息中发现问题,敏锐把握事态潜在影响,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动向,通过对信息的初步疏理,从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二)信息分析时要区分是涉及食品内在质量方面的还是标识、宣传等其他方面的问题,是涉及食品性能或成份特征等物理属性问题还是涉及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问题,是涉及(或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还是一般程度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产生的危害或社会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是来自于行政执法部门还是来自于公共媒体,是已经确定的还是有待进一步确定的,是正常工作部署信息还是针对解决风险性问题的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分工,确定并分流需要提交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阅知、需要报送领导阅示、需要分流基层相关部门或单位阅办的信息。

  (四)对媒体报道的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应多方收集相关报道后作出综合判断,必要时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核实或向有关技术部门咨询。

  三、信息分类处理

  (一)按职能分工分类。

  1. 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或不涉及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视情提交本级机关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阅知,并作为资料留存。如有消费者或媒体提出咨询或质询时,便于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2. 对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或涉及到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依据相关职能分工,由本级食品安全监管牵头部门提出是否上报分管领导阅示,是否分流到本级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地工商局阅处(办)的处理意见。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本级分管领导和上级机关。

  (二)按问题性质和危害程度分类。

  1. 对食品安全总体趋势、食品安全监测评估、食品安全监管,以及存在一般内在质量问题等不需要进行处置的信息,原则上作为阅知件,视情通报相关领导和本级机关相关职能部门。

  2.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流通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涉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已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全面了解、详细掌握事件真相,以及与之有关的背景资料、相关数据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级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根据事件性质、危害范围和程度,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级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

  (三)按信息来源渠道分类。

  1. 对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并明确要求查处的不合格食品、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嫌疑食品,应按要求立即做好市场清查、应急处置或专项整治。

  2. 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的一般食品安全信息和新闻媒体披露的、国外重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召回等一般食品安全信息,视具体情况以阅知件或阅示件形式通报或报告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3. 对12315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所反映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信息,应快速调查处理。在短期内,消费者对同一主体、同一事件投诉达5次以上,或者发生重大群体投诉的,应立即上报上级机关。涉及食品安全等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应抽样取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发现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地域范围广、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等情况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

  4. 对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在没有得到可靠或权威的消息之前,为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社会消费心理恐慌,或应对媒体及消费者的咨询和质询,要在认真分析形势、跟踪掌握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必要时,可由省、市工商局商榷统一答复口径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信息通报和发布

  (一)信息通报。

  1.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其他途径采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组织通报情况,便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防控和处置效能。

  3. 对食品抽样检验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超出食品安全标准但不足以构成对人体健康危害的信息,视情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或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发现尚未列入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违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

  4.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通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二)信息发布。

  1. 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本地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本地区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

  2.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社会发布以下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需报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

  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3. 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

  4. 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切实做到对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负责,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防止由此而引发消费心理恐慌而给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企业和产品信誉。

  5.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的发布,由组织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准确、及时、客观地报告本级地方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6.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接受媒体电话采访和质询,认为有必要时,必须报请本级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接受媒体的现场采访,并准确、慎重地回答有关问题。

  五、信息反馈

  (一)各级工商局或本级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级领导或上级机关要求阅办、阅处的食品安全信息要及时办理。

  (二)各级工商局和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完书面流转的阅处、阅办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上报办理结果。

  (三)各级工商局信息采集部门对信息办理过程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了解、掌握、报告动态情况。

  本规范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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