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5-3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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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10〕44号 2010年4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农村,服务“三农”,加快改革重组,创新体制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加快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我省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农业生产方式不断转变,农业经营形式加快转型,农村流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提供各种服务;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紧贴农民的优势,领办、创办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走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农村基层优势,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优势,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商品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方略,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办社,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全力构建农村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着力打造一批现代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经纪人的产销衔接,培育农产品品牌,为农民进入市场搭建平台、打开通道。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棉花仓储物流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
(四)健全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和覆盖农村的连锁经营网络,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为农民群众提供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的地方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五)完善提升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引导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促进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快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提高连锁网点覆盖率、商品配送率,构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为支撑、乡村超市为终端的连锁经营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拓宽经营领域,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通讯产品等连锁经营业务,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培育和打造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城区日用品超市、农村为农服务社和乡村超市,加快农村非处方药品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步伐。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社等网络资源,促进卫生资源下乡进村。
(六)整合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业务,加快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设。推进符合环保要求,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一体化的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合理布局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着力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七)大力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发展,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开拓市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合作社产品进批发市场、进超市、进社区。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好”示范社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积极探索消费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合作组织形式,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八)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流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合作经济联合会等各类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不断提升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供销合作社传统优势领域,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积极构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九)强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为农服务工程建设,加快构建连接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将为农服务社建设作为农村实事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围绕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供应、日用品销售、农产品收购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科技咨询等全方位服务,努力搭建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平台、中介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各地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拓展供销合作服务领域。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的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技能的培训工作,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能力。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养老、幼儿教育、观光旅游、家政服务、中介评估、经纪代理等生活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依法依规从事农村商业网点开发、物业管理、市场建设等,不断拓展供销合作社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十一)开展农村流通信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大力发展农村流通信息服务,为农民群众提供农产品价格、品种、交易等市场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五、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二)扎实推进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扎根基层、贴近农民,是为农服务的基础。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规划建设要求,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壮大实力,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的服务平台,构筑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要建立完善基层社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基层社改制后的留存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行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三)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切实履行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和开展教育培训等职能,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各类协会,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严格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法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
六、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四)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农民开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果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食用菌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强品牌整合,加快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和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社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理顺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系统、企业三者管理关系,按照“社企分开、两权分离”原则,探索建立社有资产运行管理平台,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提高社有资产效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六)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大力推动资本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着力在农资、棉花、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充满活力、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集团,不断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建材下乡、农机具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大力开拓农村市场。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扶持资金的投入,重点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以及为农服务社建设。各级制定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十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和登记颁证工作,在2010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工作,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进行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十九)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二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及时配齐配强班子成员,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全面实施人才兴社战略,积极探索供销合作社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大力引进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将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及农产品经纪人等培训纳入全省新一轮农村实事人才工程,努力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增强改革意识、发展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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