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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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24号 2010年3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民政工作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条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更好地发挥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民生项目建设的各项部署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民生保障能力,不断改善为民服务条件,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切实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优先组织开展与民生关系密切,保障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特殊群体等民政对象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更高层次的福利服务型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和完善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抓好一批在建项目建设,抓紧论证一批储备项目。科学预测未来一段时期的社会需求,规划和建设一批功能齐全、规模条件全省全国领先,能与国际接轨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可以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发挥政府政策推动和投资驱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民政项目建设。创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置换、抵押和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和信贷资金,共同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分类指导,梯次推进。坚持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科学推进。苏南地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力争使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苏中地区要勇于争先,加大投入,适度超前,进一步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苏北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基本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要求,切实规范项目各个环节的运行。增强工作透明度,扩大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阳光操作,促进民政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各方努力,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省形成总量适度、分布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基本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今后3年,机构养老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至2012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左右。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2012年前,全省城市社区基本建立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村)依托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立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站),苏南、苏中、苏北农村建成比例分别达40%、35%、30%以上。今后3年,全省新建6000个以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认真落实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至2012年底,各市、县(市)要建成1所政府主办的老年公寓,床位数分别达300张、150张以上。
(二)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在充分整合现有社会福利机构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苏南、苏中、苏北力争用3年、4年、5年时间,各市分别建有1所功能设施齐全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各县(市、区)建有1所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三)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城市社区至2010年底、农村社区至2012年底基本完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加强社区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用房条件,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基层民政办和民政服务窗口建设,满足其基本办公需要。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建设。至2010年底,全省各市建立1所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至2011年底,所有县(市)要建立救助管理机构;至2013年底,所有省辖市和90%以上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硬件设施达到规范化要求。
(五)精神卫生项目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继续做好“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患者和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救助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积极组织实施民政精神卫生项目建设,改善民政精神卫生服务条件。
(六)优抚安置设施建设。加强光荣院(室)建设,光荣院(室)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40平方米,供养水平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改造工作,用2-4年时间完成散葬烈士集中安葬。搞好军供站项目建设和设施维修,提高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水平。重点抓好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建设,苏南和苏中各市以及苏北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市力争至2012年建成1所示范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七)婚姻和殡葬设施建设。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力争至2010年底全省所有婚姻登记机关全部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各地要按照当地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新建或改扩建市、县(市)殡仪馆,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范建设。
(八)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各地要科学选点,合理布局,设置便于群众就地避灾的场所。采取确认、修缮、新建等方式,加快建设城乡避灾场所。灾害频发的市、县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三、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项目规划
各级发展改革和民政部门要根据中央、省有关民政事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投资重点,会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编制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规划要综合考虑本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实际需求及地方财力等方面因素,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既要编制中长期规划,也要做好年度项目规划。具体项目规划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充分体现人性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已规划好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实施;对基本条件具备但还不能马上实施的,可纳入项目库,待时机成熟时实施。要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编制好的规划要认真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项目建设管理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办理有关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在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通报、质量投诉等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测,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多出精品。要坚持安全第一,督促承建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建设效率,严格按照时序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合法有效使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对中央和省级资金扶持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三)项目运营管理
加强调查研究,多方比较论证,科学选择适合项目特点的运营管理模式。民办项目要严格依法管理,认真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服务要求。公办项目适宜市场化运营的,尽量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不适宜市场化运营的,可由民政事业单位运营。所有投入运营的项目都要建立管理制度,规范运营行为,提高运营效率。要根据项目运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配备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积极推进管理服务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民政基层窗口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主动提供规范服务,既注重经济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组织领导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各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汇报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及时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与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努力形成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立项、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核、跟踪问效等方面的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财务、工程管理及投资控制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有关监管工作,防止腐败问题发生。民政部门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每个项目的建设管理要求。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目标考核,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作为评选民政工作先进的重要内容。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得较好的地区,各级福彩公益金给予优先支持。认真总结各地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先进经验,并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等形式加以推广。加强民政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引进和培训等方式,增强民政干部职工抓项目建设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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