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
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23号 2010年3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增强经济增长活力和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等开展立法工作,着力在制度创新上下更大功夫,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力争年内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22件,需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22件。具体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正式项目(22件)
(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6件)
1. 为加强发展规划管理,完善发展规划体系,规范发展规划编制程序,监督发展规划实施,充分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制定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 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江苏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起草)。
3. 为推动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行业竞争力,制定江苏省服务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省质监局起草)。
4.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制定江苏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5. 为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维护测绘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省测绘局起草)。
6.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二)强化资源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1.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适应低碳经济发展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修订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2.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江苏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3. 为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江苏省水域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4. 为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制定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省环保厅起草)。
(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1.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委起草)。
2.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高农民患病时的抗风险能力,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江苏省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省卫生厅起草)。
3. 为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江苏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省海洋渔业局起草)。
4.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制定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5. 为加强渔业生产管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海洋渔业局起草)。
(四)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1. 为规范城乡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协调发展城乡供水事业,制定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2.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修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教育厅起草)。
3. 为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制定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4. 为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发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江苏省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发展办法(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五)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1.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省公安厅起草)。
2.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的美德,修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3.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江苏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调研项目(22件)
(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省盐务管理局起草)、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省总工会起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二)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厅起草)、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环保厅起草)、江苏省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江苏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林业局起草)、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省农委起草)。
(三)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江苏省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省公安厅起草)、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省地震局起草)、江苏省水政监察实施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教育厅起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残联起草)、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科技厅起草)、江苏省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办法(省新闻出版局起草)、江苏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残联起草)。
(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省综治办起草)、江苏省禁毒条例(省公安厅起草)、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省人口计生委起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或者遗留的项目,如条件成熟,确有可能和必要,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适时提出,由省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