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29 14:40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扩大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9号  2010年2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司法厅制订的《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

                  省司法厅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作用,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五、六项适用的申请人必须是《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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