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01 10:26 字体:[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

               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的通知

            苏人社(L)〔2009〕108号  2009年11月19日

各市(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已经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便于长三角地区二省一市和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参保职工关系转移接续以及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推进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协商,就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参保职工异地就医的原则;坚持资源共享、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率的原则;坚持尊重信任、互助互利的原则。

  二、业务范围。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有意向有条件合作的统筹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有关业务。合作一般以省级为平台,部分内容可延伸至地级平台。

  三、推进思路。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项目内容及工作推进,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少后多、先起步后深入的总体思路。

  四、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合作各方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要开设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窗口,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五、逐步建立实现长三角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认机制。

  (一)合作各方应做好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合作各方互认各方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合作各方按规定将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网上公开,并及时更新定点变更信息,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选择。

  六、逐步建立长三角地区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协作机制。

  (一)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为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登记手续,确认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异地就医人员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当地医保管理有关规定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就医地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参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进行监管和稽核;

  (三)就医地经办机构可将异地参保职工在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行为和相关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协议管理之中。协议各方应将辖区内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人员管理和服务情况纳入经办机构工作考核范围。

  七、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代报销合作机制。

  (一)合作各方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委托方的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医疗费用报销规定,代为办理报销业务,确保参保职工就地就医,就地结算;

  (二)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提供的异地就医及费用报销信息,审核确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定期与就医地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互为代报销的长三角地区,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时间,及时定期结算费用。

  八、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一)根据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差异情况,协议各方应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和经办机构管理基础统一工作,为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创造条件。

  (二)坚持整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异地就医人员较为集中、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对完善的统筹地区间探索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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