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01 15:18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3号  2010年1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9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较好落实,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超额完成,房地产市场较早实现企稳回升,为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房地产市场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0年,各地要全面超额完成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实现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应保尽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新增廉租住房1.4万套以上,累计新增廉租住房4万套以上;在完成经济适用住房三年行动计划15万套任务的基础上再新增建设10万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万间(套),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累计供应量40万间(套)以上;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完成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730万平方米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落实好廉租住房资金来源,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扶持力度,其他相关部门要确保国家和省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各地要抓紧编制和提前实施下一轮住房保障规划,结合实际逐步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力争2012年底前全面解决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实现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的目标。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三、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管理。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严格执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切实把好保障对象的准入关。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严格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和交易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盈利,不得长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推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提高住房保障的有效性。

  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速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在建项目建设。对已批未建和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地要采取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等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建设和销售。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使用效率。房价地价上涨过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在加大土地供应量的同时,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比例。

  五、科学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完善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和建设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各市年度住房建设计划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和监督。

  六、发挥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结构、方式和时序。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原则上要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为依据,努力保持土地供需平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七、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在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土地情况等因素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深化土地出让合同执行监管,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八、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九、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认真落实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十、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商品住房预售款专户存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委托开户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购房人应直接将购房款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扣划和冻结该账户内的资金。监管银行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款使用管理,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十一、强化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各地要严格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条件,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销)售许可。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方案,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应含每套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完善商品住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动态监管。

  十二、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从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上市销售等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圈地不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主管部门要完善房地产经纪、广告、合同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合同欺诈等行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十三、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省级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各市房地产信息系统资源,重点围绕需求结构、市场供应和房价的变化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准确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披露房地产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十四、落实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稳定房地产市场取得明显成效。要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尽快制定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落实差别化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不折不扣地完成稳定房地产市场和省下达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省有关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