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0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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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
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09〕5号 2009年12月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及《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376号)有关精神,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以下简称先行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先行用地的报批
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办理先行用地批准手续;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由各市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先行用地批准手续。
二、先行用地的范围
省以上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省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新增中央、省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单体工程,省政府确定的扩大内需项目,省批准的重大民生、生态环境工程,上述项目中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用地工程。
三、先行用地的规模
先行用地的规模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规模的10%。
四、先行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项目已立项批准(核准、备案);
2. 已通过用地预审;
3.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经过确认;
4. 已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
5.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有关资金帐户;
6. 用地计划已得到安排。
五、先行用地需申报的材料
1. 省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先行用地的申请(含项目性质、项目及单体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项目及单体工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以及用地计划的安排情况);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3. 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经过确认的文件;
5.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说明;
6. 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
7. 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
8. 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承诺;
9. 申请先行用地的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10. 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件);
11. 其他需要提供说明的文件。
六、其他
1. 先行用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2. 动工用地前,要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到位。
3. 建设项目经批准先行用地后,应在五个月内正式报批用地。逾期不报的,将暂停该地区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的“点供”,直至停止受理该地区的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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