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有关部门贯彻
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
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办〔2010〕10号 2010年2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切实将文件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制定《省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责任分解方案》。方案中各项目标任务由若干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的,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对任务落实负总责,各参加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任务负责。各部门和单位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好有关目标任务。方案中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属于制度建设要求的,要迅速调研论证,确保在年内出台;属于政策措施要求的,要尽快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到位;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要抓紧落实项目、资金,确保如期建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督促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省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一、着力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1. 进一步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都能享受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2. 积极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3. 安排照顾好伤残军人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作为临时生活救助的重点对象,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等机构要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残联)
4. 保证城市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获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对无房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出现的危房“有一改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
5. 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补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在城镇就业的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鼓励并组织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残疾人专项险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联、江苏保监局)
6. 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7.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8. 残疾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价格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予以免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9. 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联)
10. 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
11. 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助听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中风瘫痪、肢体残疾和麻风畸残矫治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12. 全面实施重症精神残疾和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以及老年偏瘫等专项康复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妇联)
13. 加快康复服务网络建设,抓紧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和省假肢矫型器生产研发基地、省运动康复基地建设,确保“十一五”期末全面完成市、县(市、区)公益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体育局)
14.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省残联、省财政厅)
15. 大力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室建设。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全面普及农村社区康复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训练室,并为其配发康复训练器具、培训康复专业人员。(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16. 制定和实施“江苏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防控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努力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工伤事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残联)
17. 免费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育期增补叶酸,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省卫生厅、省妇联、省残联)
18. 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省残联、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
三、积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9. 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解决好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使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都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残联)
20. 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市级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重点推进残疾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升特殊教育院校办学水平和层次,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建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积极鼓励残疾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各级各类学校都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力度,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政府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要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助学经费也要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辅导和管理,积极为其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帮助。(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21. 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
22. 全面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落实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除岗位特殊需要外,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或变相拒招残疾人。确保残疾大学毕业生实现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
23.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
24. 认真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就业单位。各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享受各项平等权利。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5. 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开发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将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列为残疾人庇护工场专产和专营,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等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26. 健全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抓紧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
27. 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通过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率挂钩、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28. 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辅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29. 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助对象,确保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完善符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省扶贫办、省农委、省残联、省供销社、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30. 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积极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各地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定期举办各种特殊艺术比赛和展演,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省文化厅、省残联)
31. 将残疾人体育纳入全民健身计划,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积极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城乡体育健身场所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器材、设施,并对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重视选拔培养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建立稳定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队伍,完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就学、就业、医疗保险和生活保障措施。(省体育局、省残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2. 加快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二期工程建设,建设省残疾人特殊艺术培训基地。各市、县(市、区)要逐步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残联)
四、全面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33. 研究制定《江苏省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省残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4. 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各类专项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到2012年,各市、县(市、区)分别实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有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有残疾人托养示范机构、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五有”目标,并达到国家标准。乡镇(街道)和社区要设立为残疾人服务的场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35. 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全省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财税、金融、土地和公用事业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服务,扩大残疾人受益面。将残疾人服务纳入社区综合性服务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残联)
36. 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乡镇(街道)兴办以日间照料为主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政府通过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予以扶持。到2012年,各市、县(市、区)要建有1所公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床位数分别达到200张、100张以上,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7. 鼓励省内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开展新品研发和技术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重视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研、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省民政厅、省残联、省科技厅、省经济信息化委)
38. 切实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就业指导、托养服务及盲人按摩等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监督、评价考核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省残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
39. 加大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我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人才和技术优势,大力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残疾人服务专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残疾人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职称评定体系,建立包括残疾人社工师、康复治疗师、假肢矫形器制作适配师、残疾人护理师、手语盲文译员等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职称系列。鼓励大学生特别是社工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服务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五、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40. 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并实行动态考核。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通过制作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宣传支持力度。(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41. 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省教育厅、省残联)
42. 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定期评选表彰“爱心助残模范城”、“爱心助残模范人物”和“残疾人自强模范”。(省残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43. 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普法教育,引导残疾人学法用法,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残联)
44. 抓紧修订《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省法制办、省残联)
45. 重视在优秀残疾人中发展党员,逐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残疾人代表、委员的比例。(省委组织部、省残联)
46. 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强化对无障碍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时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积极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大力推进省级无障碍先进城市和示范行业、单位建设,逐步将无障碍建设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47. 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
48. 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必须为盲人、肢残人提供专用通道或交通便利。(省交通运输厅、省残联)
49. 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50. 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省、市电视台要开设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总台)
六、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51.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52. 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残联)
53.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政策、规章、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报告工作、督办反馈、监督检查等制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年度工作目标。(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54. 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政府新增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省财政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好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省财政厅、省残联)
55.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统筹比例,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残联)
56. 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确保福利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中不少于20%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省民政厅、省残联)
57. 各级体育部门每年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群体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省体育局、省残联)
58.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9. 健全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对残联组织的领导,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证其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民政厅、省残联)
60. 各地要按照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网络。(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61. 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省残联要加强对全省残疾人工作的调研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省残联)
62. 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干部双重管理规定,按要求选配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领导干部。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残联理事长与同级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享有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重视残疾人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63. 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拔聘用优秀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省残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64. 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65. 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省、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残疾人网上服务平台。(省残联、省统计局、省经济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66. 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社科院、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