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21 10:41 字体:[ ]

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10〕69号  2010年2月21日

 

 

各市、县(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促进我省工商咨询服务公开、公正和有序竞争,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组织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服务及其收费的管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凡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的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信息资料,均应免费向申请者提供;工商机关依申请提供其他政府公开信息(包括企业登记资料信息,以下同口径)的,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301号)规定,执行当地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检索、复制、邮寄费标准。

       工商机关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减免相关费用;依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纪检监察、审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务的申请,提供查询、检索其他政府公开信息(不包括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免收检索费。

       二、规范行为,实现工商行政管理与咨询代理服务工作彻底脱钩

       各级工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工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苏工商办〔2004〕434号)的有关规定。一是坚持工商机关与工商咨询服务机构完全分开。二是坚持职能分开。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工商咨询服务机构代理,实行有偿服务。三是坚持场所(窗口)分开。即办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场所(窗口)与工商咨询服务场所(窗口)分开。四是坚持人员分开。工商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工商咨询有偿服务。五是坚持自愿代理。不得以误导或诱导的方式使企业接受代理,或指定工商咨询服务机构为当事人服务,更不得以是否接受代理,作为企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前置条件。

       三、完善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序竞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完善工商咨询收费现行管理方式,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省物价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省物价局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和促进咨询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的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其余工商咨询服务机构收费由所在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定价形式。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合理设立并制定工商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各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清理本地工商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对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明显偏高的收费标准坚决降下来。为此,重申取消原省定的以下收费项目:

       1. 科技、经济信息中介服务及合作事项;

       2. 代办其他委托事项;

       3. 法律、法规培训。

       五、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苏价费〔1998〕103号文件及省内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咨询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工商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五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从事工商咨询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商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工商咨询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工商咨询代理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工商事务中心、工商事务所及兼营工商咨询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商咨询服务是指工商咨询机构接受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自愿委托,独立从事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咨询、信息等事务性服务。其主要服务项目内容:

       (一)企业登记信息查询(不得与工商机关提供此项服务内容重复)。

       (二)企业注册登记代办:提供企业设立工商登记过程中的政策咨询、文书材料的制作和全程手续的代办等。

       (三)企业变更登记代办:提供企业变更登记过程中的政策咨询、文书材料的制作和全程手续的代办等。

       (四)提供企业年检全程手续的代办服务。

       (五)设计、代拟企业创建、改制方案(不得与企业注册登记代办事项重复)。

       (六)受聘担任企业常年工商事务顾问。

       第五条 工商咨询机构提供服务收费,除由省物价局直接制定的以外,由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服务内容和市场竞争状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对未实现市场充分竞争的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商咨询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或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对已实现市场充分竞争的服务项目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工商咨询机构自主确定或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工商咨询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自愿、互利的原则,做到“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开展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金额及付款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工商咨询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后,因工商咨询机构的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服务的,不得收取服务费。

       因委托方的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服务的,工商咨询机构可按委托服务已发生的实际支出收取费用。

       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项,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商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商咨询机构不得以误导或诱导的方式使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接受代理,严禁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

       第九条 工商咨询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等制度。工商咨询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操作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票据,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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