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10 14:47 字体:[ ]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水利建设

               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水规〔2010〕4号  2010年9月6日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特点,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江苏省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水利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投资或者补助投资的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采用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立项和实施过程、工程效能、运行情况及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分析对比、评价,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的活动。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或几个同类项目合并进行后评价。

  第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后评价成果是改进规划设计、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奠定基础。

  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省内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二)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境内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汇总分析本省境内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总结报告,选择后评价项目,制订后评价年度计划;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省内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监督、指导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后评价报告验收;

  (五)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后评价结果。

  第二章 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六条 凡使用省级以上政府投资或者补助投资的本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8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送经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法人已经解散的,由项目法人组建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报送。

  列入国家和省其他部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在项目后评价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同时抄送省水利厅。

  《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审批情况、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前期决策、实施准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运行管理:管理机构、运行情况、发挥的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工程技术、财务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社会影响、水土保持及工程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七条 省水利厅每年年初对实施范围内项目的《项目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研究确定开展后评价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通知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运行管理单位。

  后评价项目的选择主要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结合《项目总结报告》确定,重点在以下类型的项目中选择:

  (一)对区域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的布局和能力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在同类工程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项目;

  (二)采用新技术和新结构、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三)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项目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四)使用省级以上资金额度较大且投资比例较高的项目;

  (五)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的项目;

  (六)涉及面比较广、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水利项目。

  第八条 省水利厅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自行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市水利(务)局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

  省水利厅自行组织或者指定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应当通过委托或者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

  参与过同一项目前期咨询、设计、审查或者建设实施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 后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水利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流域或者区域的相关规划;

  (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建设实施及运行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四)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及有关资料等。

  第十条 水利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工作评价:评价项目立项决策、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工程指标,以及投资组成和计划;

  (二)建设实施评价: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评价,工程标准、质量、技术、规模、概算符合性评价;

  (三)运行管理评价:运行管理、工程效益、目标实现程度、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社会影响评价等;

  (四)财务经济评价:财务评价、配套资金到位、资金使用管理、经济效益、国民经济评价;

  (五)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成功程度评价主要结论、存在问题、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等。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评价课题组,对照项目规划设计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及相关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参考《项目总结报告》全面收集、调查有关资料和数据,按照后评价的要求,独立地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必要时应参照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形成后,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的意见。项目后评价报告经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由省水利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单位,在开展后评价工作中,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列入后评价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单位开展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后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单位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承担项目后评价单位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者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的单位,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省水利厅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由委托方支付,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委托方支付后评价工作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针对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水利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其他部门的后评价水利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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