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10 14:38 字体:[ ]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0〕5号  2010年10月1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设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修订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设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工作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活动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或者由政府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 勘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

  2. 勘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

  中央项目或中央投资的项目,国家或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测、设计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

  (二)抢险救灾、应急度汛或灾后水毁修复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人

  第六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初步设计等其他阶段的招标人由项目法人承担,项目法人未组建的也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立项时,项目主管部门应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负责招标工作。

  第八条 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拆建、加固等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单位具备条件的,由工程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初步设计等阶段的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难易和复杂程度、项目实施的计划周期紧迫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选择设计单位为主的招标或以选择设计方案为主的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据上述特点,实行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阶段(或分项目)招标,还可以对勘测、设计分别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人为分割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按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有勘测、设计招标专章,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等内容,同时还必须报送勘测、设计招标所需的水文、地质勘测等各类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其中,招标文件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勘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须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工期和施工安全的;

  (三)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均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设计方案招标中,对未中标的有效投标人或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或采用其部分设计方案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项目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七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经项目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包括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单位或主要专职人员以往编制的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七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采取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或先发资格预审公告,在预审结束后5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经批准的招标事项、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发售招标文件(采取资格后审的,(四)、(五)、(六)程序可以取消),并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进行资格预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

  (五)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六)投标报名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说明书(包括工程进度、设计范围、地形测绘及工程地质勘察和初步设计基础资料、设计进度、设计阶段成果和设计深度要求等);

  (三)上级审批、审查、评估等有关文件;

  (四)工程关键技术或特殊要求;

  (五)勘测、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六)勘测、设计基础资料提供方式,其中: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应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供。

  (七)勘测、设计成品审查方式;

  (八)组织现场查勘的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地点;

  (十)对投标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未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使用其部分设计成果的补偿标准(以选择设计单位为主或技术要求不复杂的工程该项可以取消);

  (十二)投标报价要求;

  (十三)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出售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投标截止日应相应后延。

  第二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受邀请的投标人应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参加投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的,视为拒绝接受邀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控制在勘测、设计合同价0.5%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须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中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中止招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一条 当招标人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潜在投标人须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关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主要机构组成;

  (四)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企业近五年主要业绩;

  (七)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将原件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勘测、设计投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商务文件

  1.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勘察、设计资质证明;

  2. 投标人概况,内容包括主要技术装备(主要指勘测设备)、项目经理(设总)简历、拟投入技术骨干和主要设计人员概况;

  3. 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

  4. 勘测、设计费报价及计算书;

  5. 工程造价及分析表;

  6. 近五年单位和主要人员承担类似水利水电工程的勘测、设计业绩证明;

  7. 近五年获奖情况。

  (二)技术文件

  1. 对工程的认识;

  2. 勘测、设计工作大纲;

  3. 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

  4. 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5. 工程方案比较及优化设计方案初步设想;

  6. 设计方案比较及初步成果(以选择单位为主的此项可以取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测、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除招标人要求外,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不得指定与招标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等,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受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装封套,附件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所在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标志和符号,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两个以上勘测、设计单位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成员共同确认的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联合体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事先确定牵头投标人,投标时,牵头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确认的授权委托书。中标后,牵头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中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报知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举行。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开标工作人员包括主持人、启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评标专家不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四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受招标文件同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和职责;

  (三)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国家或省重点水利工程其专家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从省级以上评委库中抽取。抽取的方式,在确定各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和人数后,分专业随机抽取。少数工程由于特殊行业技术需要,经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特邀部分评标专家,但人数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也应具备评标专家的条件。

  评标专家均以个人名义参加评标工作,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应予以回避、更换。

  第四十七条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水利勘测、设计工作满10年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招标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允许有一个评标标准和方法,且不得隐含对部分投标人有倾向或排斥的评分因素。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评标方法,除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的,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测、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测、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条 招标人采取综合评估法时,对技术、商务两部分评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以选择设计单位为主的设计招标,商务标权重应大于50%;以选择设计方案为主的单项设计招标,商务标所占权重应小于50%;技术复杂的项目,商务标权重取下限。

  第五十一条 勘测、设计评标既可以分两阶段进行,也可以不分阶段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评标、招标文件应有明确的详细规定。采取两阶段的,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评标时分别打分,然后按照技术标所占权重评定最终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标法一般可以按以下评分标准确定:

  (一)技术标评分标准:

  1. 技术方案可行性占技术标总分的40%左右;

  2. 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占技术标总分的20%左右;

  3. 技术有创新占技术标总分的15%左右;

  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占技术标总分的20%左右;

  5. 其他占技术标总分的5%左右。

  (二)商务标评分标准:

  1. 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占商务标总分的10%左右;

  2. 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业绩与资历占商务标总分的20%左右;

  3. 人力资源配备及服务方式占商务标总分的10%左右;

  4. 质量保证体系占商务标总分的10%左右;

  5. 项目进度安排占商务标总分的10%左右;

  6. 投标服务费报价占商务标总分的15%左右;

  7. 工程造价及分析占商务标总分的20%左右;

  8. 投标人财务状况及其他占商务标总分的5%左右。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独立评审,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对一些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招标文件中有规定需要项目负责人答辩的,答辩后也要形成书面材料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即可以通过评标工作报告,有不同意见或弃权的评委也应签字,同时简要说明原因,并一同写进评标工作报告中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审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资格,但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签)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十一)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由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应在水利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

  第六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果自动放弃,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等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原则上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并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测、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测、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将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并返还。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尊重未中标人的知识产权,并负责对其保密,若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相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评标工作书面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情况;

  (三)投标情况;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情况;

  (六)招标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和处理结果,并同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视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直接发包。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依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并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测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七十二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七十六条 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测设计费、扩大勘测设计内容、缩短勘测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作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有条件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项规划、方案设计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水利厅2004年1月颁布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苏水基〔200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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