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24 10:54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

               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23号  2010年10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对于推行资源节约、鼓励循环消费、美化城乡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江苏既是产废大省,也是用废大省。近年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快速发展,为我省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增加就业等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少数企业经营不规范,个别县(市)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阻碍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积极落实各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的,落实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国税部门要在依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的基础上,满足正常经营的用票需求,优化纳税服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驻苏监〔2009〕22号)精神,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主动落实各项现场办税、优先退税等服务措施。

  二、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加强税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并立即对已出台的财税奖励性文件进行清理,坚决制止各种违规招商引资行为,纠正违规出台的一切优惠和奖励政策,杜绝用财政资金为企业垫付税款和违规为企业纳税提供融资担保的行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和组织引导、内部监督作用。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货物交易的真实性和交易流程的规范性,确保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的一致性,杜绝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开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建设、商务、环保、税务、工商、供销合作等部门,开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从货源的真实性、流程的合理性、操作的规范性等方面入手,强化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近期要组织对增值税增幅异常、抵扣异常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用废企业以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赃、洗钱等非法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退税的审核工作,对废旧物资税收占比高、财政收入增长异常的地区进行重点分析和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各类财政返还或奖励进行审计,严厉整治各种违规优惠和奖励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财税秩序。税务、财政、供销合作等部门要结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际,本着“规范、有序、发展”的原则,研究制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管理办法,引导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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