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11-24 14:58 字体:[ ]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0〕130号  2010年10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

  (一)深刻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民间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达到11746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62.6%,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力量;要确立民间投资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资本将成为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将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大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参与。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民间投资总量将超过30000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70%。

  (三)着力突出民间投资的发展重点。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行为,国有资本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落实民间资本可以进入所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领域的要求,鼓励民间资本在更大空间实现加快发展。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间投资加快优化结构,推动民间资本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外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实现在更高层次上的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财税扶持和融资支持,营造各类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各级各类载体和平台建设,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率,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积极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范围

  (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放宽行业准入,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减少准入限制,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的政策;加强政策支持,落实民间资本拓宽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等领域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制订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鼓励民间投资进入重点领域。在继续鼓励民间资本投向现代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基础上,集聚政策、措施,鼓励民间投资在重点领域扩大投资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水利工程、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金融领域,落实国家放宽金融机构股比限制的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拓展社会事业领域投资范围,加大医疗、教育、文化等产业投资力度,积极参与全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深入参与水、电、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建设。

  (六)创新民间投资进入途径。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拓宽投资领域的方式方法,对于存在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行业技术等隐形门槛的领域,要创新进入途径,畅通民间资本进入渠道。实施股权出让,政府出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新建的重大交通、能源项目,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参股,向民间资本出让部分股权。组建投资基金,对投资额较大,规模门槛较高的铁路、港口码头、民营航空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形式参股建设。推行业主招标,油气储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要采用法人招标的形式公开选择项目业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开展特许经营权转让,已经建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可以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实行综合补偿,民间投资参与土地整治、新能源开发、城乡供水、公共交通等领域,由政府进行综合补偿,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三、加快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七)鼓励民间投资优化结构。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提速计划”、“传统产业升级计划”的实施,充分利用各种发展平台,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在参与全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实现加快转型升级。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与服务外包、物联网等新兴产业投资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的,在用地、融资、人才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向优势民间投资项目倾斜,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省各类产业基金的设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重点建设物流、信息服务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服务业项目,在加快发展服务经济中得到壮大。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加大产业升级投资力度,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传统制造业等低端行业向研发设计、咨询服务、新兴产业等高端行业攀升。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加速从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低水平领域退出。

  (八)鼓励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提高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水平,鼓励民间投资向各类园区、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集聚,引导民间投资围绕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在园区内形成要素互补、产学研互动、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改进各类园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将引入民间投资与引进外资同等对待。引导民间投资向服务业集聚区集聚,对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投资的民营企业,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引导民间投资向沿海地区集聚,鼓励民间资本入股江苏沿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筹建江苏沿海发展银行,认购沿海开发融资债券。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沿海地区现代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海洋产业,实施滩涂综合开发经营。

  (九)鼓励民间投资创新发展。以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份为契机,鼓励民间资本加大自主创新投资,培育更多的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要向民营企业倾斜,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领域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研发机构,集聚创新资源,增加技术储备。支持民营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为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加强产学研联合,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各类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对接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开发新产品,加快实现产品更新换代。

  (十)鼓励民间投资外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投资收购境外研发机构、知名品牌、营销网络,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经营主体。鼓励民营企业与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健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加快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发展平台和综合服务。建立省级部门境外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在融资保险、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加快存量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并购、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强强联合,提高投资扩张能力,到“十二五”期末,销售(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达到60家以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自身品牌、技术及管理优势,采取兼并收购、战略联盟、相互持股等多种形式,对技术落后及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参与重组的民营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进行票据融资、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以股权认购、参与改制重组、开展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在母公司层面引进民间资本。

  四、全面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十二)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快制订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在政府采购时优先选择。

  (十三)优化行政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承诺服务等制度,推动行政管理内容、标准、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全面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积极运用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手段,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便利。

  (十四)加强财税扶持。落实民间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活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建设节能环保项目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市场潜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特殊困难的民营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支持。对外贸民营企业要积极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及时足额退税。减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有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及时公布民间投资项目相关收费政策内容,增加收费透明度。各级各类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在安排上要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优先扶持。各类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五)改善融资环境。着力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方式,增加民营企业贷款种类,提高大中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比重。加大民间投资信用担保支持,建立省、市、县共同参与的全省再担保网络体系,加强银保合作,完善再担保机制,逐步扩大民营企业贷款担保规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对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激励与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对民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拓宽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支持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及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长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重大项目,探索以项目直接融资,允许以收费权抵押、项目资产折价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筹资。对发展前景好、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列为省重点后备上市资源,省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和各级各类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扶持。大力发展区域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作用,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业务提供服务。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

  五、着力提高民间投资服务水平

  (十六)加快载体建设。加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载体和平台建设,按照业务特色化、服务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机制市场化的要求,优化各类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发展环境,强化商务环境优势和综合配套优势,增强对省内外民间投资的吸引力,扩大民间投资规模。强化各类平台对民间投资发展的扶持能力,加强人才、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对载体内民营企业的生产运营、科技创新、市场销售、上市融资等给予支持。加强载体内企业的互动联合,以产业链为纽带,鼓励大中小企业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功能整合,形成以强带弱、资源共享、联动发展的格局。

  (十七)注重规划引导。充分发挥规划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中的总体指导与龙头带动作用,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民间投资发展需求,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总体考虑之中,规划好民间投资的项目和空间布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级各类规划的制订,在规划制订前期,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规划编制相关信息,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研究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及时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吸收民营企业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将民间投资的发展需求纳入规划,为后期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在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指导作用,鼓励民间投资优化结构和布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八)规范投资管理。在加强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金融、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培训,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满足市场准入的要求,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建立涉及民间投资的信息发布制度,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一批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民间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建立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培育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及服务收费行为,优化对民间投资发展的社会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发展民间投资的积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为民间投资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国家及我省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鼓励和支持效果。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帮助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鼓励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布置、积极行动、扎实推进,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附件: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

   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将《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现将各部门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股权收购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一级干线公路、独立桥梁、隧道、港口公用码头的建设和经营。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内河航道、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

  2.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以及站场设施等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对支线、专用线及站场设施项目,探索建立适合我省铁路发展特点的合资铁路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机制。对民间资本投资铁路建设,相关部门要在铁路沿线土地开发、投资补偿、财税政策、运价机制等方面帮助争取国家政策优惠。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融资支持,帮助争取国家对公益性铁路建设项目给予的低息或贴息贷款,有条件的合资铁路,探索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既有铁路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和转让。探索建立江苏省铁路产业投资基金,以省财政铁路建设资金为引导,选择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发起,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责任部门:省铁路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

  3.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对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政府补偿或赋予冠名权。对投资开发性水利工程项目的民营企业,用未来收益、储备土地未来收益等进行补偿。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民营企业投资的调供水工程,如经核算的调水成本价格高于当地用水市场价格的,政府给予补贴。(责任部门: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

  4.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落实支持民间资本独资、控股、参股火电站建设和参股核电站建设的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推进电价改革的各项举措,保障民营发电企业利益。电力项目建设要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业主,支持民间投资者参与。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物价局)

  5.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技术合作、资金入股等方式参股电信基础设施和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建设。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与电信企业开展研发合作,创新电信产品。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物价局)

  6.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对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区域性土地整治和用于占补平衡耕地的开发。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民营矿山企业与其他矿山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7.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特许经营、BT、BOT等方式进入城乡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

  8.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9.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等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办公立医疗机构,并从严控制现有公立医院扩张,为民间资本办医留足发展空间。支持民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定点民办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审核等给予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办医疗机构合理流动。适当放宽民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标准。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期满后,对地方留成的部分税收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

  10.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发展。研究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法,加强分类指导,落实有所区别的注册登记、政府支持等相关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落实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按规定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订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税收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责任部门: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银监局)

  11.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社会主体、市场推动的投入和运行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不同的要求和扶持,到2015年底,全省新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10万张。民间投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较大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营运补助。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项目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给予优先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银监局)

  12.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广播影视、动漫游戏、出版发行等行业重点项目,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和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民间资本在工商登记、土地征用、规费减免、财政扶持、信贷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和促进一批高水平民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做好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政策咨询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争取相应的税收优惠。(责任部门: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

  13.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省、市、区各级旅游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项目,对省级重点旅游项目用地给予优先支持。加大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民营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以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责任部门: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江苏银监局)

  14.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体育用品生产,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对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在项目审批、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以及申请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职称评定、命名、表彰等方面,享受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从事体育健身活动,培育体育健身服务品牌。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承办各类体育竞赛、表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兴办体育中介企业,参与政府体育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支持民营体育企业申报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享受相应政策。(责任部门:省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15. 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工作。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扶持,在抵押登记、纳税核算、财政补贴等方面享受与村镇银行同等待遇。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再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责任部门: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16.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规范商贸流通领域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重要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物流发展重点地区要制订物流业发展规划,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交通运输厅)

  (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17.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支持有关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军民两用高技术孵化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科技开发和产业化,对军民结合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授予“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称号,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对本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范围内的军工项目进行投资。建立军民两用高技术信息资源发布体系,充分发挥省内各级军工协会的作用,以军民两用高技术展示、洽谈会等形式,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信息引导。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国防科工办)

  (七)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18. 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充分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在企业并购重组中,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企业注册资本。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办理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的相关税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苏中、苏北加快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资本扩张能力。(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19.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在母公司层面引进民间资本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革,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抓紧启动第一批省属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方案制订工作。(责任部门: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0. 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民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高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吸引高端人才,集聚创新资源,增加技术储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技术攻关。逐步建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民营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保监局)

  21. 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民营企业为转化、引进科技成果而支付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成本,不受比例限制。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组织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鉴定使用及转化等技术服务活动。(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22.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民间投资用于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国内所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时,减免征收进口关税。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开展品牌经营,在全省选取200家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商标战略试点。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规定采用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加快技术升级。(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

  23. 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投资新兴产业特色基地建设,到2012年,实施1000个以上民营中小型新兴产业项目。加强金融支持,在省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一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部门和商业银行在各市选择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为发展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省新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对民营企业的新兴产业科技研发、孵化以及市场培育进行扶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省各类产业基金的设立。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新能源产业,对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上网电价在积极落实国家补贴电价的基础上,省财政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市、县,由市、县统筹用于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物价局,江苏银监局,省能源局)

  24.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列入年度省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并符合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和奖励。对集聚区内新注册的民营服务业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

  25.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农业。重点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种源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农产品流通业,参与实施国家粮食战略工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现代农业示范村建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民营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协调落实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绿色通道等各项政策,提高民营农业龙头企业投资扩张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实施农产品出口振兴计划,投资建设农产品出口基地,培育一批名牌农产品。(责任部门:省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江苏保监局)

  26.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沿海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入股江苏沿海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筹建江苏沿海发展银行,认购沿海开发融资债券。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海洋产业和滩涂综合开发经营,通过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沿海地区重大交通、水利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对民营企业到沿海地区投资基础设施、滩涂开发等项目建设的,能够减免的省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部给予减免,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优先给予安排。对民间资本到沿海地区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在符合产业政策、土地、环保等前提下,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责任部门: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金融办、物价局)

  27. 推进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吸引民间投资在园区扩大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的集聚程度及规模。各类园区对用地集约的民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在苏北开发区投资的民营企业,加大政策、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在各类园区考核评比中,要增加民间资本的权重。(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

  (九)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28.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以省内资源需求型民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和有关金融机构等为主体,筹组成立境外资源开发联合体,以我省紧缺的铁、铜、天然气等资源为重点,建立境外资源供应基地。加快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将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纳入我省对外友好交往的总体战略。加大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主体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入驻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投资资助。(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能源局)

  29. 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建立省级部门境外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在融资保险、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充分利用我省现有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已开展境外投资并取得一定效益的民营企业的投资活动。支持省内财会、法律等投资咨询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在我省境外投资重点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境外投资信息通报制度,减少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江苏银监局)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0.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及政策,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责任部门:省法制办、监察厅)

  31.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32. 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大型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部门。金融机构要增加民营企业贷款种类,探索根据企业现金流量、订单情况等发放贷款的办法。对面向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经营管理规范、运营良好的担保公司,在补充资本金、适度放宽担保额比例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及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定向募集资本。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进行融资,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调整完善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加强对主板、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培育和辅导,强化民营后备上市资源培育。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民营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涉及历史沿革问题的,应尊重历史,在规范的基础上确认股权。(责任部门: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

  33. 深入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治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及无偿占用企业财务等行为,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4. 强化规划引导,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时,规划好民间投资的项目布局和空间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民间投资的发展需求和项目布局。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加强信息引导。(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

  35. 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统计局、铁路办、能源局)

  36. 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及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具体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细化、深化、具体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二)各部门要充分借鉴兄弟省市好的做法,适当进行政策创新,为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三)各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家相关部委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的制订情况,及时将政策落实到我省的实际工作中。
 
  (四)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对贯彻落实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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