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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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2号 2010年1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现各项税收征管的全面综合治理,更好地发挥国家税务、地方税务两个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参照《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
二、在《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确定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之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将以下信息提供给同级国家税务机关:
(一)加强增值税征管的信息。公证部门定期提供大宗交易合同公证信息;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定期提供与纳税人相关的用水、用气、用电等信息。
(二)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的信息。公安部门定期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的信息。
以上信息提供的具体方式、内容、格式等由省国家税务局与有关部门商定。
三、认真做好省级税收征管保障信息的传递和交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按照税收征管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相关的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涉税信息的共享和涉税事项的联动监管。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和协助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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