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共建园区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1 10:36 字体:[ ]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共建园区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09〕147号  2009年12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苏南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苏北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南北共建园区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共建园区合作范围

  苏北各地可拓宽开发区共建合作方的选择范围,既可与省内外发达地区政府或开发区开展合作共建,也可争取省内外大型企业自建或共建园区。原则上对苏北每个县(市)扶持一个共建园区或企业自建园区。开发公司注册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苏北以外的共建方资金至少占60%)的共建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的自建园区,由园区所在地县(市)政府经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报,具体办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申报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54号)执行。

  二、加强省级对共建园区的扶持

  自2010年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按照《省政府关于支持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119号)规定,对共建园区兑付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及奖励。其中:新批的园区自批准之年起连续3年内,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15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2009年底前已执行省以奖代补政策满3年的共建园区,自第4年起连续3年内,经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每年奖励500万元;正在执行省以奖代补政策的园区,经考核评价合格后,每年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0万元,执行政策满3年后,自第4年起连续3年内,经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每年奖励500万元。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仍计入执行期。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园区所在地财政。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节能政策、环保政策的共建园区,暂停享受奖励政策。

  2012年前,对共建园区中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市、县留成部分,全部由省、市、县财政补贴给园区,用于园区滚动发展。根据全省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总量情况,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共建园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三、加大苏南对共建园区的支持力度

  共建园区苏南挂钩合作方首期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在此基础上要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苏南合作方要为共建园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苏南要从开发区后备干部中选拔年富力强的同志到共建园区任职;对苏南派驻共建园区工作满2年以上人员,享受派出地区省定扶贫工作待遇。

  四、鼓励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落户苏北

  对转移到苏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产业项目,适当放宽条件、降低建设用地“点供”门槛(一般比苏南地区降低10%)。对省内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输出输入地相关经济指标的认定,由省统计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按照利益共享原则,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可由合作双方商定利益分成办法,由项目输入地对项目输出地给予适当补偿,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帮助办理财力划转。

  五、继续执行电费综合补贴政策

  继续执行苏政发〔2006〕119号文件中确定的电费综合补贴政策。

  六、加强对共建园区的考核评价

  为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共建园区的考核。考核评价工作由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环保厅、统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考核评价指标为:共建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土地投资强度、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总收入、入库税收收入、从业人数等。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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