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0 11:18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22号  2009年11月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为切实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条件

  (一)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性政治经济中心,建城在明代或者明代以前,目前仍保存着丰富的地上、地下历史文化实物遗存或遗迹,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近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对历史产生过重要影响;或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特色明显。

  (二)城市(县城)传统布局结构、空间肌理尚存,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基本完整。历史城区(包括历史上的关厢地区)内至少有两处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符合认定标准的历史文化街区。

  (三)在市(城)区或与市(城)区相连的近郊区有10处以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5处以上,且上述文物古迹对城市的性质、布局、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四)近年来城市、县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保护有必要的资金投入,对历史城区的文物古迹及其历史环境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遗存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条件

  (一)建成历史在清代或清代以前,传统风貌与格局具有特色。镇区或村落内历史文化街区保存较完整,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且基本为原物,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文物古迹较为丰富,保存完好。历史延续较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特色鲜明。

  (三)申报名镇的镇区内必须有5处以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须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现存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镇区,对该镇的性质、布局、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四)行政区划调整后镇域或村域范围发生变化的,申报名镇、名村的名称应与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名称一致。

  三、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条件

  街区的历史风貌比较完整,至少有一条历史建筑比较完整的街巷,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为原物,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经评估应保护和保留的建筑遗存用地面积达到历史文化街区面积60%以上。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每片历史文化街区面积在2公顷以上;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文化街区面积在1公顷以上。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历史建筑的建造年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确定历史建筑,应考虑其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同时对其建筑质量和保护的工程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指该建筑的布局、形式等反映某个时代的制度、文化和风貌特色,或记录了该地区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生活方式,或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或是重要历史人物的居住地;科学价值指该建筑代表了特定地域、特定时代的工程技术特点,体现了当时建筑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艺术价值指该建筑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建筑质量差、工程技术上已无法原物维修且必须落架重建的,不应确定为受保护的历史建筑。

  四、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程序

  申报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对辖区内历史文化资源全面调查整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县、镇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初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认可。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实施保护和整治,并开展其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历史文化保护相关管理规定或规章。

  (四)根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整治的工作成效以及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系统挖掘整理的结果,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五)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审查申报城市、县、镇的历史文化遗存现状和保护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村落的历史文化遗存现状和保护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村。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监督管理

  (一)已经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制定、修编工作。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切实做好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以历史文化街区为重点,加强对历史城区、镇区和村落的整体保护。

  (二)因保护不力、整治措施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的,由省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历史建筑和其他历史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撤销该历史文化街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后不符合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条件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名城、名镇、名村称号。

  (三)已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其范围内原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保护区称号自行取消。

  (四)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名称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由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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