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0 11:12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24号  2009年11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为促进教育公平和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监〔2008〕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我省各地相继开展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兴办了一批改制学校,对特定历史时期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基础教育较快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体系不完善,改制过程中产生了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以改制为名高收费等问题,影响了教育的公益性和均衡发展,广大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时调整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有关政策,要求从2006年开始采取“先关门、后清理”的办法,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并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我省从2006年起全面停止审批新的中小学改制学校,并着手对已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奠定了基础。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总体上不够到位,与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教育公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

  依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2006年清理公布的改制学校,逐校开展进一步清理规范,严格按规定进行复核检查,确保其办学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为公办学校的,执行公办学校办学政策,纳入公办学校经费保障范围,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由当地政府解决学校办学所需经费和编制等;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到2010年,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任务,个别地区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适当推迟。

  三、准确把握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牵头协调,人事、财政、价格、纠风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清理规范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二)统筹规划。统筹规划当地的公办和民办教育,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调研论证,明确各改制学校的去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制交费上学学生比例;在保证每位适龄儿童有一个合格的、能就近入学的公办学校学位的基础上,引导有特色的改制学校转为民办学校。鉴于农村教育的特殊性,办在乡镇的改制学校一般应停办或规范为公办学校。

  (三)依法规范。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行政许可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清理、依法规范。对清理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妥善加以解决,防止产生新的矛盾。

  (四)稳步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允许情况复杂的学校分步清理到位。根据改制学校去向订立规范计划,有序完成学校的过渡。坚持清理规范和教学工作“两不误”,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扎实推进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各项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教育改革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努力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一)认真做好教师安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妥善处理改制学校教师的去向问题。规范为民办的学校,原公办身份教师原则上应回公办学校任教,因工作需要一时难以回归的,可制订计划,分步回归;规范为公办的学校,原自主招聘的教师,具备教师资格的,可由省教育厅组织招聘考试,按规定程序择优录用为公办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妥善分流,但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二)切实维护学生利益。不论规范为公办或民办的学校,都要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学生负责到底。规范为公办的学校,原提前收取、但学生未读满年限的费用一般应予退还,也可根据招生时的约定进行妥善处理。对不愿在规范为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制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规范为公办的学校,要妥善解决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和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确属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形成的债务,当地政府应予化解。规范为民办的学校,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明晰学校资产性质,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奖励有特色、办学规范的民办学校。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完善财务审计和监督等制度,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学校收费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为公办学校的,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费。学校应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得跨学期预收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另行收费。

  (六)强化宣传引导和工作督查。采取适当方式,宣传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结合教育督导、纠风专项治理等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重点督查政府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学校资产清理、债务化解、教师安置、学生利益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并将督查结果作为业绩考核和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