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紫金文化奖章评审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7 10:05 字体:[ ]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紫金文化奖章评审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发〔2009〕109号  2009年8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紫金文化奖章评审授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紫金文化奖章评审授予办法(试行)

  为表彰在江苏文化强省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文化人才,激励广大文化工作者解放思想、锐意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建设美好江苏努力奋斗,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江苏省紫金文化奖章,并就评审授予程序等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江苏文学艺术、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等领域工作,为提升江苏文化影响力竞争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文化工作者,均可参加紫金文化奖章评选。

  二、评选标准

  参加评选人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文艺创作、表演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或获得该门类国家最高奖(两次以上)和国际最高奖;在推动文化事业产业快速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

  单位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组初评、公示、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一)推荐申报单位

  1. 各省辖市宣传、文化部门;

  2. 省有关部门;

  3. 经认定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各推荐单位依据当年下达的名额推荐,已被授予奖章的不再推荐。

  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二)初评和公示

  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评审,产生入围人选,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综合评审(终评)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对入围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考察后报送省政府批准。

  四、表彰奖励

  (一)紫金文化奖章每三年授予一次,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5个。

  (二)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每人20万。

  五、组织管理

  (一)设立评审委员会。由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省委、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委宣传部分管部长,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联、作协负责同志,负责综合评审(终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

  (二)设立评审专家库。由省内外公认有威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省外专家学者占1/3以上。每次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初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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