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上海市环保局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7 10:17 字体:[ ]
      江苏省环保厅上海市环保局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

                  苏环发〔2009〕23号  2009年7月31日

江苏、上海、浙江各市(区)、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共同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地区环保工作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要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反映。

  附件1: 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动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企业环境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实现区域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议(2009—2010年)》等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 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环保部门成立工作小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管理协调机制,定期交流情况,按时汇总信息,报送评价结果。

  第四条 长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统一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推进区域企业环境监管一体化。

  第五条 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环保部门参照国家评价范围确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对象,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参加,逐步增加参评企业数量。国控、省控企业作为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重点。

  第六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周期定为一年,长江三角洲地区环保部门在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将本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长江三角洲地区各省辖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按时汇总上报省(市)厅(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小组。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工作一般采取以下程序:确定区域参评企业名单→收集汇总企业基本情况→分析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初评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反馈意见→审议确定评价结果。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结果及时通报金融、工商、证监等管理部门,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对评价为“绿色”等级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享受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减免、评优创先推荐及其他鼓励政策。

  对连续两次以上评价为“黑色”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

序号

评价指标

企 业 等 级

绿色

蓝色

黄色

红色

黑色

1

达标

排放

每个排放口主控污染因子达标率100%

每个排放口主控污染因子达标率80%以上

每个排放口主控污染因子达标率75%以上

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多次,年度达标排放率大于50%

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多次,年度达标排放率低于50%

2

总量

控制

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基本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

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正在积极落实减排措施

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严重超总量排污

3

行政

处罚

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有1次环境行政处罚,但能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整改到位

有2次行政处罚但能及时整改到位

有2次以上环境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

4

突发环境事件

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

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

全年无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

5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试生产超期,未及时申请验收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许可投入试生产

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

6

按期缴纳排污费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不按时缴纳排污费

欠缴排污费不超过50%

拒绝缴纳排污费

按期进行排污申报

按要求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按要求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基本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不履行排污申报工作

环境

统计

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按期填报环境统计资料但不准确

未按期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未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

污染治理设施完好率和正常运转率

治污设施完好率和正常运转率同达100%

治污设施完好率和正常运转率同达100%

治污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正常运转率达80%以上

治污设施完好率达80%以上,正常运转率达70%以上

治污设施完好率和正常运转率低于70%

7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达90%以上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达80%以上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60%以上

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

不规范设置排污口,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

8

企业环境管理

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帐齐全

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帐齐全

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帐齐全

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各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帐不齐全

无环保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治污设施操作人员未进行上岗培训,环境管理混乱,无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监测台帐及各种耗材资料

9

固体废物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达8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达8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100%,综合利用率低于8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80%,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不到80%,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

10

群众

投诉

无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无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有2次以下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有3次有效环境投诉、信访

有3次以上有效环境投诉和群体性信访,造成一定环境影响和危害

11

清洁生产和环境认证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ISO14001认证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通过ISO14001认证

不要求

不要求

不要求

注:评价方法采用单一指标判别法。评价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示。黄色、红色、黑色企业的等级确定以对应等级最差的一项指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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