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7 10:10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00号  2009年8月2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关系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任务。2009年是深化医改的开局之年,必须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尽快让广大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工作安排》围绕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提出了2009年推进改革的10项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落实到位。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推进改革。年底前,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现提出我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的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主要工作目标:

  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分别稳定在95%和90%以上,参保人数达到2955万人,比2008年增加117万人。所有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对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国家规定明确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 指导督促各地着力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 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省卫生厅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主要工作目标:

  1. 统筹资金有结余且规定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低于75%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 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试点,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 制定《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逐步建立与医保同步结算平台,推进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重点对象参保参合工作,加大救助力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4.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负责)

  二、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三)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主要工作目标:

  1.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制定出台江苏省基本用药品种目录。

  (省卫生厅负责)

  2. 研究制定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 根据国家核定并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零售指导价格,以及我省调整增加的基本用药品种价格,结合招标情况,核定公布江苏省基本用药统一采购价格。

  (省物价局负责)

  4. 全省30%的县(市、区)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及相应的报销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5.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调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6. 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制定出台江苏省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

  (省卫生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主要工作目标:

  1. 制定《江苏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江苏省区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负责)

  2. 制定《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3. 利用国债项目资金,在全省支持24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13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22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省继续扶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五)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主要工作目标:

  1. 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 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录和培训全科医师,实施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度。

  (省卫生厅负责)

  3. 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

  (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

  1. 完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相衔接。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2. 督促各地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七)重点抓好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

  主要工作目标:

  1.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左右,农村居民试点建档率达到5%。

  (省卫生厅负责)

  2. 开始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 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试点,对全省农村生育妇女补服叶酸、孕产妇住院分娩等项目给予补助。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 继续实施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国家免疫规划,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

  5. 指导督促各地按不低于15元的标准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八)调整公立医院布局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

  1. 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省选择镇江市和1家省直医院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鼓励各辖区市自行组织试点,或选择1-2家公立医院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等重点和难点方面积极探索,为公立医院改革积累经验。

  (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从有利于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多种实现形式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途径,逐步理顺政府与医院的关系;建立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机制。

  (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 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为重点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外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促进公平有序竞争,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

  研究制定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政策,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

  主要工作目标:

  1. 坚持把深化改革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医疗服务核心制度和行风管理制度,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宣传“医术高超、医德高尚”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医务工作者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省卫生厅、省监察厅负责)

  2. 根据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以及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选择部分医院开展试点。

  (省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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