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第四批江苏省文明城市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9-09-16 15:14 字体:[ ]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第四批江苏省文明城市的决定

               苏委〔2009〕221号  2009年7月5日

  2005年省委、省政府表彰第三批江苏省文明城市以来,全省各地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的重要进展,涌现出一批创建成绩突出、城市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显著提高的城市。2009年1月,中央文明委表彰我省南京市、南通市、苏州市为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并复查确认张家港市继续保持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表彰扬州市、无锡市、常州市为第四批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

  为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调动全省上下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命名连云港市、兴化市、沭阳县、盱眙县为第四批江苏省文明城市,经复查,徐州市、常熟市、昆山市等第三批江苏省文明城市继续保持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城市珍惜荣誉、巩固成果、再接再厉,在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争取城市文明建设的更大成绩。全省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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